“离大谱!”北京,一公证处在一银行存入1.8亿元,5年后购买理财产品后,发现到期后无法兑付,进而发现账户里的资金早已经银行员工擅自挪用,只剩44万余元。公证处一怒之下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承担责任,怎料,银行直接甩锅给员工,称完全是员工个人行为,应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驳回公证处的起诉,还称涉案2名员工1个已经精神失常并失踪,另1个已经离职,试图以此规避内部管理责任。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均采纳了银行的抗辩意见,公证处不服又申请了再审,案发近8年,终于有了转机! 事情大致是这样的! 2013年,一公证处在一银行开立了一个对公账户,不仅将账户当做收款账户,还将其他银行账户内的资金转入其中。 随后,每个季度银行客户经理李某均上门递送对账单和相关单据凭证与公证处对账。 转眼5年过去了,公证处见账户内的资金已经累计1.8亿余元,想着闲着也是闲着,便购买了该银行的一份理财产品。相关的单据同样是有李某上门递送,包括载有银行业务负责人“罗某某”人名章的理财协议。 可令公证处万万没想到的是,理财到期后,却迟迟无法兑付本金和收益。 而多次与银行沟通后,公证处这才发现账户内的资金早在2014年就被人擅自转入9家关联企业以及罗某某以及其母亲等人的个人账户,购买理财前账户内的资金实际只有44万余元。 公证处懵了,多次向银行讨说法,未果后,一怒之下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兑付本息,暂计金额超2亿元。 法庭上,公证处与银行进行了激烈的交锋。 不过,虽然鉴定结果显示公证处提交的32张存款利息回单、19张对账单及理财协议上的银行印文均为伪造,而银行方面提交的网银开通、账户变更等材料中,“刘某某”(公证处会计)的签名均为冒用,但公证处公章、法人章却真实有效。 但是银行坚持认为这完全是员工个人的行为,与银行无关。不仅提出“先刑后民”的抗辩理由,请求法院驳回起诉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还表示罗某某已精神失常并失踪,客户经理李某也已离职,试图以此规避内部管理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最终采纳了银行的抗辩意见,裁定驳回了公证处的起诉。 “先刑后民”是指在司法实践中,当一个案件同时涉及刑事犯罪和民事纠纷时,优先处理刑事案件,待刑事程序结束后再审理民事争议的处理原则。 因该原则要求必须等待刑事案件处理完毕后,才能审理相关民事纠纷。而刑事案件程序往往需要经过漫长的周期。 具体到本案也就是说,公证处如果接受先刑后民,就意味着同意将自身的合法权益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最终因无法及时获得司法救济,损失还会进一步扩大的结果。 公证处自然不愿意接受这样的结果,于是又依法提起了上诉,不过仍被二审法院驳回。 接连败诉后,公证处没有放弃,而后又向最高院申请了再审,最终功夫不负有心人,案发近8年,有了转机。 最高院早在2019年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中就明确指出了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问题,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不能机械适用先刑后民,只有民商事案件必须以相关的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应才能中止民事诉讼,否则就应当继续审理。 具体到本案,最高院依旧坚持了这样的观点,认为公证处与银行的争议在于存款合同的履行及违约情况。而案涉犯罪行为指向的是嫌疑人冒用身份、伪造单据、划转资金的行为,两者主体、法律事实均不同,不属于“同一事实”!刑事案件的办理并不影响民事案件的审理。 最终撤销一、二审判决,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审理。 最后,冒用身份、伪造单据、划转资金的行为或许是银行员工个人干的,但是一个银行员工能够骗完储户、骗银行,也说明银行在内部管理上存在很大的漏洞,难辞其咎! 诚实守信是金融行业的立业之本,出了问题,靠“拖”解决不了问题,反而,会让自身丢失宝贵的信誉! 希望涉事银行能够积极面对问题,承担责任,尽快排除内部管理上的漏洞!唯有如此,才能不辜负广大储户的信任!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