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是给朋友发着玩,又没赚钱,这也犯法?”吉林长春,36岁的张某在法庭上满脸

笔尖下说法 2026-02-02 22:42:49

“我就是给朋友发着玩,又没赚钱,这也犯法?” 吉林长春,36岁的张某在法庭上满脸困惑与委屈。他怎么也想不到,自己闲来无事在QQ上分享的“小视频”,会换来一副冰冷的手铐和8个月的有期徒刑。 时间回到2025年7月。张某在家无聊,便通过QQ向自己的好友列表里,陆续发送了85部视频。在他看来,这只是朋友间的“资源共享”,一种无伤大雅的消遣。 然而,他通讯录里的一位“好友”,却选择了举报。警方迅速介入,经鉴定,这85部视频全部属于淫秽物品。一夜间,张某从公司职员变成了犯罪嫌疑人,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刑事拘留。 一审判决下达:有期徒刑8个月。张某无法接受,提起上诉。他坚持认为自己的行为“情节轻微”:“就是朋友间看看,又不是拿它去赚钱,处罚也太重了!” 但法律给出了截然不同的答案。他的行为,已经远远超出了“违法”的界限,直接踏入了“犯罪”的领域。 这里有一个关键的法律认知误区:很多人以为,只有以盈利为目的传播才构成犯罪。实则不然。根据我国司法解释,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视频文件数量达到40个以上,就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而张某传播了85个,是立案标准的两倍还多。 换句话说,即便他只发了41个,也已涉嫌犯罪。如果他以赚钱为目的,门槛更低,20个就够立案。至于只发一两个,虽然不构成犯罪,但也属于违法行为,面临的是拘留和罚款。 张某的二审结果如何,我们不得而知。但一审判决已足以警示世人:他失去的不仅是8个月自由,还有稳定的工作。更重要的是,一个刑事犯罪的前科将永久载入他的档案,成为未来求职、贷款乃至影响子女发展的沉重包袱。 一次随手点击的“发送”,一场自以为是的“分享”,彻底改写了他人生的轨迹。 网络绝非法外之地。你以为的“小事一桩”,在法律的天平上,可能重若千钧。 在按下发送键前,请务必问问自己:你传送的,是情谊,还是通往监狱的“门票”? 如果你是张某的朋友,收到这样的视频,你会怎么做?你认为对于这种非盈利的熟人传播,法律的尺度是否合适? 欢迎在评论区聊聊你的观点。

0 阅读:32
笔尖下说法

笔尖下说法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