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濮阳,15岁女生,就找男朋友约会,父母不同意,她为了和男朋友约会,就爬出卧室

每日案论 2026-02-05 17:34:10

河南濮阳,15岁女生,就找男朋友约会,父母不同意,她为了和男朋友约会,就爬出卧室的窗户,打算翻越到消防走廊,从这里出去和男友约会,不料她意外坠亡了,事后女生的父母,认为是女生男朋友和物业的不对,要求他们赔偿30万余元。 夜色降临,小张早就和男朋友小丁联系好了,他们晚上要约会。 可小张才15岁,小小年纪谈恋爱,父母知道之后,当然是百般阻挠,阻止她和男朋友见面,特别是到了晚上,看得更紧了,父母不让她出家门一步。 父母非常清楚,15岁的女生,一旦恋爱上脑,根本不懂什么是爱情,什么是责任,女儿都已经和男朋友同居了,他们再不干涉,他们就有可能要早早当外公外婆了。 面对父母的阻挠,小张十分痛苦,她思念男朋友,整宿辗转难眠,好在他们有联系,他们打电话联系,能够互诉衷肠,诉说着彼此的思念。 只是见不到面的痛苦,让他们铤而走险,小张和小丁一起想办法,他们发现小张的卧室窗户外面,可以走到消防走廊,可以顺利地避开父母,走出来和小丁约会。 他们发现了这个好办法后,老丁更是迫切地想见到小张了,小张也思念小丁,即使她很害怕,她依然想出去和男朋友约会。 事发的当天晚上,她和小丁已经约好,等父母睡着之后,小张就翻越卧室的窗户,进入消防走廊,出来和小丁约会。 小张毕竟是个女孩,她又住在高楼,穿越窗户,进入消防走廊,这个过程很危险,稍有不慎,后果不堪设想。 小张不敢看楼下,为了见到小丁,她顾不上颤抖的双腿,一心只想着和小丁约会,完全顾不上她处于危险中。 在漆黑的夜晚,没有灯光,只靠摸索,小张根本不知前方有多凶险,她一步一步地攀爬过去,危险来了,她一个脚不着东西, 就坠楼了,一条鲜活的生命就这样消失。 小张的离世,最痛苦的莫过于她的父母,他们含辛茹苦养了女儿15年,女儿为了见男朋友,就这样付出自己的生命,他们是真的又恼怒又痛苦。 当他们得知,是小丁多次引诱小张,让她翻越窗户到消防走廊,让小张做这么危险的事情,他们觉得女儿的离世和小丁有非常大的关系。 如果小丁不和他们的女儿谈恋爱,他们的女儿就不会冒险出去,如果小丁不引诱他们女儿出去,他们的女儿就不会出去,也就不会发生危险。 除此之外,物业管理的消防走廊,设置也非常不合理,居然和卧室的窗户挨得太近,太容易发生危险了。 他们认为女儿的意外,是小丁和物业造成的,于是他们要求小丁和物业赔偿30万余元。 小张的父母说,女儿和小丁的相恋中,小丁不但引导小张从卧室窗户翻越进入消防走廊,甚至小丁已经进入小区的电梯,也进入了消防走廊,看到了这一切,但是他没有对小张进行施救,所以小丁是有过错的。 其次小区的物业公司,在消防走廊,没有设置警示标志,也没有安装一定的安全防护设施,这是管理上的过错。 由于双方都有过错,所以他们要求小丁和物业公司赔偿30万余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小张都已经参加工作了,已经15岁了,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有清楚的认知,她明知道高空攀爬的危险,却明知而行,把危险抛之脑后,才出现意外,这与物业没有任何关系。 小丁则说,自己没有诱导小张,也没有看到小张坠楼而不施救,小张的离世和他没有任何关系。 他们都认为自己没有过错。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他们都没有过错,那就不用承担过错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物业公司和小丁,和小张坠楼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他们不存在过错,所以驳回了小张父母的诉讼请求。 那么你对小张的事情有何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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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用户81xxx61

用户81xxx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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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5 18:18

儿子初二时,某天和我说交女朋友了。我没发脾气,只是告诉他不可以越界闹出人命,他女朋友也加了我微信,我也只是告诉他们,可以约会吃饭,喝奶茶,看电影,就是到点必须各回各家,不准闹出人命,我还告诉女孩,如果儿子有别的想法或要求,一定要拒绝儿子。然后一个学期左右,两人分手了,他们恋爱其间我也没过问,因为儿子放学了就回家,节假日休息都宅家里,反正就是没见儿子出去约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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