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内蒙古,男子6个月内在2个养生馆分别嫖娼了4次,7个多月后,警方通过养生馆的收款凭证找到男子并以证人的身份向男子了解情况,男子想着自己的违法行为已经超过6个月,过了处罚时效,也没再多想便坦然承认,结果最终还是被警方以嫖娼为由拘留10日、罚款3000元。男子不服,将警方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 据悉,2023年4月1日到2023年10月9日,男子在2个养生馆内分别嫖娼了4次。 同年12月24日,警方在侦破林某某盗窃案时,发现林某某还涉嫌组织、容留、介绍M淫,并与12月28日,通过线索找到案涉的2个养生馆,而后通过养生馆老板的收款信息,找到胡某。 2024年5月20日,警方以证人身份2次对胡某进行了询问。 胡某想着自己的行为已经过了处罚时效,也没再多想便坦然承认,结果5个多月后,还是被警方行政拘留10日,罚款3000元。 胡某表示不服,便申请了复议,未果后又一纸诉状将警方告上法庭。 法庭上,胡某除了表示自己的违法行为已经过了处罚时效,警方不应该对自己进行处罚外,还指出警方的办案期限远远超过法定时限等等。 面对胡某的控诉,警方辩称对胡某的处罚并无不当,在2023年12月28日便发现了胡某的违法信息,并受案调查。 法院怎么判? 1、胡某的行为是否超过处罚时效?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可见,处罚时效是指警方发现线索的时间,不是警方立案,也不是警方询问违法嫌疑人的时间等等。 具体到本案,虽然警方是在胡某最后一次违法行为发生7个多月后,即2024年5月20日,才对胡某进行询问,但是最初发现胡某违法的时间是在胡某最后一次违法行为发生2个多月后,2023年12月28日。因而警方对胡某的处罚,并没有超过处罚时效。 2、警方的办案时间是否超期?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9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 可见,治安违法案件的办案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具体到本案,警方早在2023年12月28日便受理了胡某的案件,但在2024年11月7日,将近1年后才对胡某作出相应的处罚,确实已经超期。 不过应当注意的是,《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1款第2项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也就是说,并不是只要行政机关违法,所作的行政行为就必须撤销。撤销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还必须排除上述情况。 也正是因此,具体到本案,由于警方提供的证据显示,警方对胡某的处罚,除了有转账记录、胡某本人的供述,还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支撑。警方在办案过程中也保障了胡某的申辩陈述权利及听证权利等权利。 法院认为虽然警方对胡某所作的处罚超过办案期限,但是对胡某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没有对胡某的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应确认违法,但不予撤销。 最终驳回了胡某的全部诉请。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