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石家庄,男子因临时住酒店,没告诉女友。女友偶尔查看男子手机,发现有浏览酒店页

韩胤案件 2026-02-06 16:13:58

河北石家庄,男子因临时住酒店,没告诉女友。女友偶尔查看男子手机,发现有浏览酒店页面,女友报了男子的电话、姓名,假称是同住的人,查询入住时间等信息,结果,酒店未核实身份,就全盘泄露了男子的个人隐私,导致男子和女友差点分手,他要求酒店道歉,并赔偿实际损失,酒店不但推脱责任,态度更让人无法接受! 入住酒店后,个人信息被随便一个人就能查到,你会怎么样? 1月11日凌晨4点左右,赵先生因应酬太晚没回家,住到了酒店,但没有告诉女朋友。 凌晨5点多,赵先生的一位朋友来酒店房间找他,没有登记身份。 半个多月后,赵先生和女朋友一起吃饭看电影。 女朋友偶然在他手机里,看到了酒店相关浏览记录,问他是不是最近住过酒店。 赵先生当时解释说,那只是点开了推送的广告,并没住过。 女友没再问,但心存怀疑。 几天后她突然联系赵先生。 让他说出1月11日凌晨5点到7点,人在哪里、做了什么、在那儿住的酒店。 赵先生一听立马明白,自己的入住信息,被酒店给泄露了。 他后来才知道,当日凌晨,女朋友给酒店打了电话。 她按照赵先生手机浏览记录里显示的几家酒店,逐一联系。 她自称是赵先生的同住人,并报出了赵先生的姓名、电话号码,说想查一下他最近的入住信息。 结果,只有该酒店的前台员工,直接告知了赵先生的入住时间和离店时间。 而其他住过的酒店,都没有透露。 女友打电话时,既没有提供她的身份证号码,也没有提供她自己的任何身份信息。 而赵先生当晚入住时,并没有登记同住人。 赵先生觉得,随便一个人打电话,报个名字和手机号,就能查到客人的隐私信息,这实在太不安全。 因为酒店泄露信息的行为,赵先生和女朋友之间产生了严重的误会。 女朋友一气之下开车回了张家口老家。 赵先生直到晚上才得知这个消息。 1月30日,他连夜开车赶往张家口,想要当面解释清楚。 最终,他和同行的朋友一起向女朋友说明了情况,两人总算和好。 为了处理这次风波,赵先生付出了不少代价。 他专程开车去张家口,无法前往女朋友父母家,只能在外住宿。 因此产生了往返的路费、两天的住宿费和餐饮费总计3422元多。 更让赵先生生气的是酒店方面的处理态度。 他与酒店沟通时,负责人承认,确实是前台员工泄露了入住时间。 但他坚持认为,酒店已培训,这是员工个人行为,建议赵先生直接找那位员工协商。 该负责人起初表示可以承担路费,让赵先生提供票据。 然而到了2月1日,赵先生再次联系时,酒店方负责人却改口称,酒店本身没有责任。 如果要赔偿,也应该是员工个人赔偿,而那位员工也不认账了。 赵先生认为他该选择酒店入住,本是出于对品牌的信任。 他无法接受,酒店一句“已经对员工进行过培训”,责任在员工个人,与酒店无关。 酒店方称,如果赵先生不接受,那就公事公办,找第三方处理,酒店可以提供一切材料。 负责人称,员工并非故意,是赵先生的女朋友太会引导了。 起初,员工最初同意赔路费,但赵先生不同意。 现在员工觉得3000多赔偿不合理,要求报警处理。 酒店负责人甚至怀疑,只赵先在酒店住了半天,事后的所作所为有可能是想敲诈酒店或者员工。 对此,赵先生回应,他已经电话报警,并计划近日去派出所现场报警。 2月5日,终于有了转机,赵先生已接到酒店的回复,对方愿意协商处理。 赵先生的要求是,酒店道歉并赔偿他的实际损失。 记者再次联系该酒店负责人核实,他表示已和赵先生双方私了,没有去派出所。 当被问及是酒店赔偿,还是员工个人承担时,负责人表示无法告知,并说明天让店长回复。 关于之前“敲诈”的说法,该负责人解释,当时觉得赵先生要求的额度太大了,具体数额涉及个人隐私不便说。 至于透露客户个人信息,酒店是否有责任,这位负责人以已经下班为由,表示不方便说话。 随后赵先生提供了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和录音。 那么,酒店随意泄露客人的隐私,在法律上应负哪些责任呢? 《民法典》第1038条规定: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 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 酒店作为为客人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在客人入住时,会收集客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属于法律规定中的“信息处理者”。 酒店有义务保护这些信息的安全,不能随意泄露或向他人提供。 本案中,酒店前台员工在未核实身份的情况下,就将赵先生的入住时间,等隐私信息告知其女友。 这违反了“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这一规定。 酒店没有尽到确保客人个人信息安全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向赵先生赔礼道歉、赔偿因其泄露信息导致赵先生产生的实际损失等。 最终,该酒店的涉事工作人员联系了赵先生,赔偿了住宿费、饮食费、路费等共计3422元。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赵哥的法律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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