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陈述非常详尽,可以看出你对整个事件有理性、深入的思考。就“货车司机救人申请见义勇为却被驳回”这件事,我综合事件过程和法律角度,详细谈谈我的看法: 1. 见义勇为的标准 “见义勇为”,根据我国各地相关条例,一般指公民自发、无偿,在没有法定义务的前提下,为保护国家、集体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抢险救灾、救人于危难的行为。 关键词:无过错、自愿、无法定义务。 像该男子这样的情形,他救人的勇气、行为值得肯定,但“见义勇为”荣誉的核心前提是:救助者与事故本身不存在直接因果责任。如果自己制造险情,再“勇敢”救人,这就变了味,甚至冲击了“见义勇为”荣誉的纯粹性与公信力。 2. 法律义务与荣誉评定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得很清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你是肇事者,造成了他人损害,救人在道义和法律上属于弥补、减轻后果。司法实践中,肇事者积极施救,也能在刑事、民事案件中被作为情节减轻处罚。 但见义勇为评定,不应“奖励”补过行为。这不是对救助行为的否定,而是防止有人“先制造危险,再博取救人荣誉,更利于推卸甚至规避责任”。 如果开了这样的先例,不仅会变成“钻政策漏洞”的通道,还会打击真正见义勇为者的积极性和社会认可度。 3. 道德与善恶之分 如果肇事者救人也能获评见义勇为,会产生一种畸形逻辑:我只要及时“弥补”,甚至可以获得更高荣誉。这无疑会误导价值观,有悖公平正义。你砸了别人的家,又自救式地抢救人,功过不能抵消,只能减轻而不是洗白。 男子的行为勇气不能否认,但这仅代表“积极弥补”的个人责任,和“见义勇为”是两回事。 4. 信息差与网络舆论 网络传播往往片面——只让人看到“舍己救人”的一面,忽视“自己是肇事者”的真相。当事人利用信息差赚钱获利,甚至自炒“正义英雄人设”,其实是对公众善良、同情心的伤害。这更让人反感。 5. 综合结论 救人行为应当肯定。 违章肇事的责任必须承担。 见义勇为应有严格标准,不能为肇事救人所“挪用”或“混淆”。 网络讨论也要追本溯源,厘清事实。 如果男子积极补偿遇难者家属,承担应有责任,同时被法院酌情从轻处罚,这才是真正的结果。 简单一句话总结: “救人值得肯定,见义勇为不能滥用,错了就要认,责任不能掩盖。” 怎么看?欢迎讨论。见义勇为 平凡人见义勇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