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评】法拍是法院的执行行为 女子买法拍房被要求承担前业主17年欠费 “女子买

浙江百和蒋 2026-02-07 13:30:25

【热评】法拍是法院的执行行为 女子买法拍房被要求承担前业主17年欠费 “女子买法拍房被要求承担前业主17年欠费”事件,折射出法拍房费用承担的制度性争议。从民法典公平原则审视,让新业主额外背负原业主历史欠费,或让物业公司独自承受损失,均显失公允。新业主通过司法拍卖合法取得产权,与前业主的债务无法律牵连,却要为他人过错买单;物业公司已提供服务,让其承担坏账亦违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诚然,依“谁受益、谁付费”原则,拖欠物业费本应由原业主承担。但现实是,原业主正因无力清偿债务才导致房屋被拍卖,此时强调其清偿义务,无异于要求无支付能力者履行责任,既不合情理,也缺乏实际执行可能,本质上是将执行风险转嫁给无关方。 法拍的核心属性是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成本本就应从拍卖款中优先抵扣。根据司法执行规则,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均需从拍卖款中列支,而原业主拖欠的物业费,本质是拍卖标的附带的债务负担,理应纳入执行成本范畴。法院在处置涉案房产时,应提前核查历史欠费并计入拍卖成本,从成交款中优先支付给物业公司,既保障债权人权益,也避免新业主陷入权责失衡的困境。 法拍是法院的执行行为,法拍引发的纠纷、争议,法院不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唯有让法院切实承担起执行主体责任,通过拍卖款抵扣机制化解历史债务,才能彰显司法拍卖的公平正义,让法拍房市场在法治框架内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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