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结婚证的重要性!”山西朔州,女子与同居男友举办婚礼,但是没领证,怎料,41天

律安说法 2026-02-09 16:44:21

“论结婚证的重要性!”山西朔州,女子与同居男友举办婚礼,但是没领证,怎料,41天后,男友因车祸死亡。女子带着沉痛的心情以妻子身份给男友办理完后事,哪曾想婆婆在得知其没有领结婚证后,一分钱也不想再分给她,还把她赶出新房,将她告上法庭要求她返还49.7万元彩礼。 据悉,2023年11月,经媒人介绍,张晓与余涛结识并确定恋人关系、同居在一起。 2024年4月,两人打算结婚,并首付41万余元,买了一套价值136万余元的婚房。 2025年5月7日,两人在老家举办了婚礼仪式,正式开启甜蜜的婚后生活。 然而好景不长,同年6月11日,余涛骑摩托车上班时,意外遭遇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 余涛去世后,张晓以余涛妻子名义发布了讣告,在北京为余涛举办告别仪式。之后又回到了老家,按照老家的习俗,给余涛举办葬礼。 期间,余家的母亲还让其以余涛妻子的身份,为余涛端灵、抱骨灰盒、打砂锅送终。 给余涛办完葬礼后,张晓开始与余涛母亲等人梳理余涛遗留下来的财产。 然而,余涛的母亲等人起初还好声好气,等彻底梳理完余涛的遗产后,并得知张晓和余涛没有领取结婚证后,与张晓彻底翻了脸。 个人意外保险理赔、车祸理赔款、工亡赔偿金等等,眼看余涛留下的遗产将近400万元,余涛的母亲等人不愿意给自己一分。 又想到自己虽然没有与余涛领取结婚证,但是已经有了夫妻之实,而且也办理了婚礼仪式,张晓又委屈又气愤,抱着余涛的遗像、拿着大喇叭便在村里游走、诉苦。 而经过调解,余涛的母亲最终同意给张晓30万元补偿。 不过事后,余涛的母亲等人又认为张晓的行为让自己一家丢尽了颜面,不仅不愿意再支付张晓一分钱补偿,而且还在余涛百天祭日当天,把张晓赶出新房,并将张晓告上法庭,要求张晓归还彩礼等49.7万余元。 这些钱不仅包括余涛在与张晓结婚前转给张晓的18.8万元,购买五金的花费,还包括余涛与张晓之前恋爱同居期间的往来。 虽然,因为并无直接证据证明余涛在与张晓结婚前转给张晓的18.8万元是彩礼,张晓也予以否认,再加之张晓认为与余涛同居生活期间的财产产生了混同,日常转账行为为一般赠与等等。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余涛的母亲不是适格原告,裁定驳回了余涛母亲的全部起诉。 但是,余涛的母亲表示不服而又进行了上诉,而二审法院认为余涛的母亲是余涛的唯一继承人,是适格原告,又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虽然无直接证据证明余涛在与张晓结婚前转给张晓的18.8万元是彩礼,但是结合转账时间和款项金额来看,这大概率会被认定为彩礼,而又因余涛与张晓并没有领取结婚证,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的结果,最终很大可能对张晓不利。 张晓不想坐以待毙,又于2025年底将余涛的母亲告上法庭,要求余涛的母亲返还自己与余涛同居期间30万元的共同生活支出,投资账户盈余7.4万余元,另给付余涛车祸各项理赔款的50%、分割两人购买婚房支出钱款的50%,共计200多万元。 一方请求返还婚前同居期间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车祸理赔款中的大头是死亡赔偿金,而死亡赔偿金则是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补偿。 而张晓与余涛已经有了夫妻之实,也办理了婚礼仪式,但是并没有领取结婚证。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照本解释第3条规定处理。 张晓与余涛的情况也不符合事实婚姻的认定。 这也就是说,张晓最多只能算余涛的同居女友,而不是余涛的妻子、也不是余涛的近亲属,即便起诉余涛的母亲,大部分的诉请也很难获得支持。 最后,张晓如果与余涛领了结婚证,就是余涛的合法继承,而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就可以合法继承余涛的财产。现如今就是另一番局面了! 其案件,也再次说明了领取结婚证的重要性!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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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朱文彪

朱文彪

3
2026-02-09 20:22

法律意识无话可说

律安说法

律安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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