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演年会节目竟被开除?十年老员工怒告公司,法院判赔18万!打工人速看!” (素材来自网络) 春节刚过,一则职场维权案例在社交平台迅速引爆热议——武汉一名工作满十年的老员工,仅仅因为拒绝参加公司年会表演,竟被直接辞退!更令人震惊的是,公司给出的理由竟是“不服从集体活动安排”。这到底是企业文化建设,还是变相强制加班?法院最终一锤定音:年会不是工作,拒演不等于违纪! 事情发生在2025年底。王先生(化名)在武汉某科技公司勤勤恳恳干了整整十年,从未有过重大违纪记录。眼看春节临近,公司照例筹备年度盛会——年会。与往年不同的是,今年公司不仅要求全员参与,还强制安排部分员工登台表演节目。王先生因性格内向、不擅舞台表现,明确表示不愿参演。 公司随即以“多次拒绝参加年会彩排、缺席正式年会活动”为由,认定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在年会前夜直接将其移出所有工作群,次日便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更讽刺的是,彩排当天,王先生仍在工位上正常处理业务,却被公司视为“旷工”。 “我上班打卡、完成任务,凭什么因为不唱歌跳舞就被开除?”王先生愤而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支持了他的诉求,裁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及欠薪共计20万余元。公司不服,起诉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公司坚称年会是“团队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全员参与合情合理,并指责王先生“长期工作散漫、缺乏集体意识”。但王先生拿出考勤记录和工作日志证明:彩排当日他全程在岗,且年会并非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承办法官胡秋俊一针见血地指出:“年会表演属于企业组织的文娱活动,本质是福利性、自愿性的企业文化建设,绝非劳动者法定义务。”他强调,除非岗位特殊(如公关、演艺类),否则普通技术、行政、研发等岗位员工,完全有权拒绝登台表演。 更关键的是,公司所谓的“规章制度”根本站不住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雇员工,必须满足三个前提:制度内容合法、制定程序民主、已向员工公示并确认。而本案中,公司既未就“强制年会表演”条款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也未让员工签字确认,制度本身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一审法院果断判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赔偿王先生20万余元。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主持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公司一次性支付18万余元赔偿金,为这场荒唐的“年会风波”画上句号。 此案一经曝光,立刻引发全网共鸣。无数打工人留言:“我们公司年会也要强制表演,谁敢说不?”“终于有人替我们出头了!”“企业文化不是道德绑架!” 法官胡秋俊特别提醒:判断年会是否“越界”,核心在于是否存在强制性。如果企业将参与年会与考勤挂钩、与绩效绑定、甚至以辞退相威胁,那就不再是“团建”,而是变相强迫劳动,涉嫌违反《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的规定。 真正的企业文化,应建立在尊重个体选择的基础上。一场成功的年会,靠的是员工自愿参与的热情,而非行政命令的压迫。用“不表演就开除”来维系所谓“凝聚力”,只会寒了人心,毁掉信任。 这起案件也为所有企业敲响警钟:规章制度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你可以倡导员工参与活动,但不能把娱乐变成义务;你可以鼓励团队精神,但不能以牺牲员工合法权益为代价。 对广大劳动者而言,此案更是维权教科书级别的范例。当公司以“不配合集体活动”为由施压时,请记住:你有权说“不”!保留好考勤记录、工作沟通截图、制度文件等证据,一旦遭遇不公解雇,果断申请仲裁——法律永远站在理性与正义的一边。 如今,王先生已重新找到工作。他说:“我不是反对年会,只是反对被强迫。希望我的经历能让更多人知道,打工人的尊严,不该在舞台上被践踏。” 18万元的赔偿,买的不只是金钱补偿,更是对职场边界感的捍卫。 年会可以热闹,但不能越界;团建可以有趣,但不能强制 ,尊重,才是最好的企业文化。单方面辞退员工 公司辞退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