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40多岁女子两个月里就迟到了19次,公司要辞退她。可女子却说,每次1楼的

胡究法 2026-02-14 20:59:31

上海,一40多岁女子两个月里就迟到了19次,公司要辞退她。可女子却说,每次1楼的电梯太挤了,而她丈夫去世、女儿生病,公司就不能多体谅体谅吗?可公司却说女子是屡教不改,坚持要辞退她。女子见公司不讲道理,竟一怒之下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赔偿,法院这么判了。 法院的两次判决均未支持蔡某的诉求,可蔡某始终认为错不在自己,是公司不讲道义,每每想起这件事,蔡某的内心还是无法平静。 事情的大致是这样的,在2009年10月15日蔡某入职某公司,这家公司上班时间还是很不错的,早上9点上班,下午6点就下班了,而且中午还能休息一个小时。 对于一个普普通通的人来说,蔡某能够找到这样的一份工作理应感到庆幸,更应该无比珍惜。 刚开始的时候蔡某确实是这么做的,他对待工作始终兢兢业业,勤勤恳恳,从来没有犯过什么错误,主管对于蔡某也是非常认可的。 可是自从2022年6月1日开始,公司就发现蔡某存在迟到的情况。根据考勤记录显示,蔡某早上打卡的时间晚于规定时间大概10分钟左右。 虽然考虑到蔡某是公司的老员工,不过由于公司有考勤制度的规定,主管还是对蔡某提出了批评,并希望蔡某能够多注意一些。 可是蔡某却不以为意,尤其是到了2024年6月,到7月份两个月的时间里,蔡某累计迟到14次,虽然每次迟到的时间并不长,可是次数太多了,如果公司没有任何反应的话,这对于其他的员工来说也不公平。 公司经过深思熟虑之后,对蔡某下达了辞退通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考勤记录显示,蔡某于2024年6月7日至7月25日期间累计迟到14次,次数较多,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此公司完全有权利与蔡某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进行赔偿。 蔡某拿到通知之后立马不淡定了,他立即找到主管解释迟到原因。 蔡某委屈的表示,每次上下班的时候,在1楼乘坐电梯的人太多,他又不好意思使劲挤电梯,这才导致频繁迟到。 另外,蔡某的丈夫已经去世,他的女儿生病了,家里的婆婆还患有老年痴呆,都需要她一个人照顾,如果在这个时候公司决定辞退她,对于他这个原本贫困的家庭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 从蔡某话里话外的意思不难看出他迟到。情有可原公司如果辞退他就是不讲道义。 要知道,根据《工会法》第六条规定,工会应当关心职工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蔡某经历了家庭变故,确实给蔡某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按理说公司应该予以特殊的关照,这也是蔡某理直气壮的底气。 可是公司有规定,不可能为一个员工而破例,坚持要与蔡某解除劳动合同。蔡某见状先是申请了劳动仲裁,接着又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给予赔偿。 有人说,这家公司实在是缺乏人情味,蔡某作为一名老员工,辛苦付出这么多年,就算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吧? 蔡某的家庭出现变故,家里本就是一地鸡毛,在这个时候更应该得到社会的关爱与帮助。可是这家公司倒好,不仅不体谅员工,而且还直接断了员工的收入来源。 不过也有人认为,公司有公司的制度,而且对于蔡某的迟到,公司刚开始也表示了谅解,可蔡某依旧我行我素,迟迟没有得到改变。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一个公司的平稳运营,必须要有一个完善的规章制度保驾护航,只有这样,这家公司才能走的更长远。 如果规章制度形同虚设,出现第1个蔡某就会出现第2个蔡某。 虽然蔡某理直气壮的把公司告上法庭并向其索要赔偿,可法院这边却认为,关于蔡某提出1楼乘坐电梯拥挤的主张,蔡某完全可以提前几分钟到达公司。 另外,蔡某的家庭变故也不能成为其违反劳动纪律的合理理由,为此法院驳回了蔡某的全部诉求。 而法院宣判之后,蔡某并不认可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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