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0条,以下7类事实无需当事人举证证明:自然规律及定理定律、众所周知的事实、法律推定的事实、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仲裁机构生效裁决确认的事实、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基本事实、有效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 1. 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例如万有引力定律、勾股定理等,这些是被科学广泛验证和认可的,无需在具体案件中再次举证证明。 2. 众所周知的事实:比如“北京是中国的首都”,这类为大众所普遍知晓的事实无需举证。 3.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像公告送达期满视为送达,这是基于法律明确规定而得出的推定事实。 4. 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例如“转账给装修公司即存在合同关系”,依据日常经验和已知转账事实可合理推断存在装修合同关系。 5. 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经过合法仲裁程序且裁决已生效所认定的事实,无需在后续相关诉讼中重复举证。 6. 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生效法院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具有既定力,无需再次举证。 7. 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由法定公证机构出具的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无需当事人另行举证。 需注意,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0条,以下7类事实无需当事人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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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5 23:3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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