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的法律核心问题在于“赠与合同”及其是否附有“撤销条件”。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赠与合同属于无偿财产转移,赠与人在没有附加特别条件或者撤销条件的情况下,不能单方面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财产。张浩主张“这些钱是以结婚为条件给李冉的,分手后条件未成就,应该返还”,但未能提供任何书面或其他有力证据证明当时有此条件约定,法院依法不支持其诉求也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从案件事实看,77万元多数是以小额、带有特殊含义(520、1314等)的红包形式赠送,还有用于两人共同生活的房租、旅行、日常支出等合理用途,这些都体现出双方实际上的共同生活状态及赠与性质,不能简单认定为“借款”或“附条件赠与”。 6年的感情付出与经济往来也体现出了情感牵连和彼此信任,法律保护的是契约和合意的真实性,情感上的失落无法转化为返还财产的法律责任。张浩虽付出大量财物,但因无法提供特别约定证据,不能要求返还。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男方返还77万的诉请,是尊重双方自愿赠与事实和法律规定的合理裁判。 如果是我个人看法: 恋爱期间对另一半的经济支持,是基于感情和信任的赠与,尤其是长期恋爱关系中双方共同生活的支出,很难用法律手段要求返还。 除非双方明确约定该笔钱是借款或附带结婚条件的赠与,有实际书面证据,否则经济付出就默认为赠与,分手后要回这些钱不仅法律难以支持,也不符合现实感情伦理。 当然,感情中的经济付出多少,也提醒我们要理性处理财务关系,避免感情破裂导致经济纠纷。 欢迎大家一起分享看法,你们会因为分手而要求返还这么大一笔钱吗?还是认为恋爱花费是感情投资,分手就该放下?婚内财产赠与 房产赠与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