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促进法》中关于财产的条款(原文) 第六十一条 征收、征用财产,应当严格

古道旁歇息的挑夫 2026-02-22 13:02:07

《民营经济促进法》中关于财产的条款(原文) 第六十一条 征收、征用财产,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征收、征用财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营经济组织收取费用,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不得向民营经济组织摊派财物。 第六十二条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物与合法财产,民营经济组织财产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财产,涉案人财产与案外人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对查封、扣押的涉案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含财产权平等保护)。 第十二条:国家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资金、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 第六十三条:禁止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 第六十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不得违约拖欠民营经济组织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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