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男子邀约了一个失足女子,两个人来到出租屋内,也不知道在里面做什么,几分钟

芹姐说法 2026-02-23 16:01:20

北京,一男子邀约了一个失足女子,两个人来到出租屋内,也不知道在里面做什么,几分钟之后男子就离开了,还给女子转账了300块钱。3个月后,相关部门查到男子头上, 说他做了非法的事情。但是男子不承认,他说自己无法人道,根本不可能发生亲密的行为。但是,他的行为已经被定性为违法,男子被处以5日的行政拘留。事后,男子则把办案人员给上诉了,要求撤销处罚。 不能人道,但是约了见面,还给从事这一行业的女子转钱,这个是否就构成违法呢?(本新闻参考来源:裁判文书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有些东西,那是法律的禁区、是红线,说不给碰,那就不能碰。被抓到了,即便自己没做,但是游走在法律边缘,那也要被抓、要被判刑。 就像本案例中的男子杨某。 杨某从外地过来北京打工,期间因为无聊,就认识了一位女子吴某,这位女子呢,是专门从事那方面事务的。 不知道是出于什么原因,杨某准备约了女子吴某耍一耍,二人就相约了去吴某的出租屋里见面。 见了面、进了房、两个人就关上了房门。 但是两个人也不知道有没有在里面做什么事,前后也就几分钟的时间,杨某就出来了,随后离开了吴某的住处。 在临走之前,杨某给吴某转账了300元。 本来也是没做什么事情,杨某以为这件事就这样过去了,之后还是回归到正常的生活。 谁曾想,事情就发生了转变,意外来了。 因为女子吴某涉及了去做违法的事情,当时正在陪客人在房间里做那事,被办案人员给抓了个正着。 吴某接受了调查,之后,她收取杨某的300元的转账,也就被办案人员给查到了。这下,杨某就悲催了,他被工作人员给传唤了。 在接受调查时,办案人员认定,杨某肯定是涉嫌非法的事宜,要面临行政处罚,并且还要被罚款。 但是杨某却开始大声喊冤,他说,自己进屋也就几分钟,真的是啥事情也没做。 最关键的是,他不能人道,那方面不行,所以,还怎么去做那种事情呢? 不过,办案人员认为:第一,杨某确实进了吴某的出租屋;第二,两个人确实见面了,虽然可能没有发生关系;第三,杨某确实给吴某转钱了。 由此可以确定,杨某的行为就是犯罪,最后对他处以了5日的行政拘留处罚、且处以罚款。 被处罚之后,杨某就是不服气,说实质没有发生的事情,怎么就能认定自己违法了呢?于情于理,这事情就是不对。 杨某就一纸诉状,将办案人员给上诉了。 杨某的上诉要求是:务必撤销对于自己的处罚。 相关部门是如何审定的呢? 工作人员认为,如果确实跟从事非法交易的女性谈好了价格,并且也进入到交易场所,之后不管是否做了违法的事情,确实还转账了,这就构成违法行为。 由此可见,杨某也谈好价格,也付钱了,他被惩罚,就是有理有据。即便男子说自己不能人道,但是这并非他不能去做非法男女交易的理由。 最后,相关部门驳回了杨某的诉求。 办案释法: 男子声称自己身体有病不能人道,但是又跟失足女谈好了价格,也前往了出租屋,还支付了金钱。虽然男子没有发生实质的行为,是否可以定性为非法男女交易罪呢? 根据《治安管理惩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从事非法的男女行为交易,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作为媒介发生的行为。该行为的处罚措施是:10日行政拘留+5000元罚款。 只要双方主观上就这个交易达成一致,谈好了价钱,并且支付了钱款,不管是否已经着手实施,哪怕男方因为身体原因说后来没有发生关系,仍然是会按照非法交易的行为依法处理。 在本案中,杨某已经跟失足女吴某谈好了价格,之后支付了金钱,并且前往了出租屋内准备发生一些事情,这些行为就确定,杨某已经触犯了法律红线,必定要面临惩罚。 所以说,明知道自己的做法是错,但是还是想要打一打法律的擦边球,以为就是游走于犯法边缘,其实并没有犯罪。 这就是红线提醒,只要触及了,那就要被罚,任何客观理由,都不能抹平自己的罪证。 对此,大家都怎么看待呢?不妨评论区里一起来讨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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