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贵港,蓝某和杨某谈对象后,没领证就凑活过了15年,还生了两个女儿。后来为了孩子上学,才补了结婚证,可没几年就吵崩离婚,蓝某带着小女儿过。谁知道,日子久了,他越看小女儿越不对劲,做了亲子鉴定才发现,这孩子压根不是自己的!他气疯了,把前妻告上法庭,要变更抚养权、退抚养费,还要精神赔偿,最后法院的判决,有人觉得解气,有人觉得太轻。 蓝某和杨某刚在一起的时候,感情是真的好。那时候他俩都觉得,结婚证就是一张纸,只要真心过日子,领不领都一样。 从2001年开始,俩人就同居了,这一住就是15年,大女儿、小女儿先后出生,一家四口看着挺和睦。 小女儿到了上小学的年纪,办入学手续的时候,工作人员说必须要父母的结婚证,不然办不了学籍。 俩人这才慌了,2015年的时候,赶紧去民政局补了结婚证,本以为这样就能安安稳稳过日子。 可谁能想到,补了证之后,俩人的矛盾反而越来越多。 以前同居的时候,不少事情都能忍,领了证,反而斤斤计较起来,天天吵架,有时候还会动手。 吵了几年,实在过不下去了,2020年,俩人办理了离婚手续,协商好大女儿跟杨某,小女儿跟蓝某。 离婚后,蓝某带着小女儿独自生活,更加用心地照顾孩子,他想着,就算夫妻散了,孩子是无辜的。 可随着小女儿慢慢长大,蓝某心里的疑虑越来越重。 小女儿的眼睛、鼻子、嘴巴,怎么看都跟自己不像,反而跟自己没有一点相似之处。 身边的亲戚朋友也时不时说些闲话,有人私下跟他说:“老蓝,你这小女儿,看着跟你一点都不像啊,是不是抱错了?” 一开始,蓝某还反驳,说孩子随妈妈,可说的人多了,他自己也犯嘀咕了。 2023年的时候,他实在忍不住了,瞒着所有人,带着小女儿去了司法鉴定中心,做了亲子鉴定。 直到鉴定报告出来后,蓝某拿着报告,上面明明白白写着:排除蓝某是小女儿的生物学父亲。 十几年的付出,竟然养了一个不是自己的孩子。他坐在鉴定中心的走廊里,眼泪止不住地流,又气又恨,气自己太傻,恨杨某太狠心,竟然瞒着他这么多年。 冷静下来之后,蓝某把杨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变更小女儿的抚养权,让杨某把自己这么多年花在小女儿身上的抚养费退回来,还要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 杨某一开始不承认,说鉴定报告是假的,还说蓝某是故意找茬。 可当法院要求重新做亲子鉴定,杨某却又拒绝了,这一下,谁都能看出来,她心里有鬼。 杨某到底知不知道小女儿不是蓝某的?她为什么要隐瞒这么多年? 蓝某能不能要求变更抚养权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但这种义务的前提,是双方有血缘关系,或者形成了合法的收养关系。 本案中,亲子鉴定已经明确,蓝某不是小女儿的亲生父亲,所以他对小女儿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而且,小女儿的亲生母亲是杨某,杨某有抚养小女儿的法定义务,所以法院最终判决,小女儿的抚养权变更给杨某,这是合理的。 那蓝某养了小女儿这么多年,就白养了吗? 当然不是,抚养费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蓝某因为被欺骗,误以为小女儿是自己的亲生女儿,才支付了抚养费,杨某因为蓝某的付出,减少了自己的抚养支出,属于不当得利,理应返还。 最终,法院判决杨某返还蓝某4万元抚养费。 蓝某能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呢? 杨某在与蓝某同居、结婚期间,与他人发生关系生下小女儿,还故意隐瞒这个事实,让蓝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付出了十几年的心血和感情。 这种行为,侵犯了蓝某的人格尊严,给蓝某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杨某支付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虽然数额不多,但也是对蓝某的一种补偿,也是对杨某过错行为的一种惩罚。 有人觉得,8000元太少了,十几年的感情和付出,怎么也不止这点钱。 说实话,确实有点少,但法院判案,是要讲证据、讲法律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要结合过错程度、当地经济水平来判定,不能随心所欲。 杨某如果真的不知道孩子不是蓝某的,还用返还抚养费、赔偿精神损失吗? 其实不用,如果杨某确实不知情,那就不构成故意隐瞒,也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中,杨某拒绝重新做亲子鉴定,足以认定她是故意隐瞒,所以必须承担责任。 杨某的行为,不仅欺骗了蓝某,也伤害了无辜的孩子,孩子没有错,却要为成年人的过错买单。 感情里最基本的就是真诚,不管是同居还是结婚,都不能有欺骗,尤其是这种关乎血脉、关乎真心的事情。 你觉得法院判的4万抚养费和8000精神损失费,合理吗?如果是你,发现养了十几年的孩子不是自己的,会怎么做?评论区说说你的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