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阳,一女子在村里的土地被政府征用了,但迟迟没有给征地补偿款,就和同乡一起去乡政府反映问题。期间,女子和同乡与副乡长发生了争执。为了惩治女子,当即报了警。警方接警后,以女子及其同乡扰乱单位秩序为由行拘5日。事后,女子觉得冤枉,不服气,将属地公安部门告上法庭。 (案例来源: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女士(化名)50多岁,是一个地地道道村妇,虽然没什么文化,但也知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道理,遇事也是讲道理的。 此前,乡政府在村里规划建设工业园区,征用了村里部分村民承包土地。而陈女士家里承包的一大片地刚好在承包范围内。 土地被征用后,陈女士一直和征用部门沟通补偿事宜,但迟迟没有结果。 这一天,陈女士找到同村村民,两人都是存在一样的难题,就是乡政府一直拖延支付政府补偿。 陈女士和同乡约定一道去乡政府分管领导反映这个问题,期望得到重视。到了乡政府后,经询问,得知是副乡长分管这个事情,遂与副乡长沟通此事。 话不投机半句多,副乡长很快和陈女士两人发生了不愉快,争吵了起来,有愈演愈烈之势。副乡长非常有经验,当即报了警,让警方将陈女士及其同乡带走调查。 经过调查,警方认为陈女士及其同乡在政府部门大吵大闹,时间长达30分钟,已经严重扰乱了单位工作秩序,构成治安违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扰乱机关等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等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警方结合该法的规定,对陈女士及其同乡作出了处罚决定,分别处行政拘留5日。 事后,陈女士非常气愤,认为警方没有查清事实,有明显的“官官相护”倾向,被处罚很冤枉,遂一纸诉状,告上法庭喊冤,要出撤销处罚决定。 庭审中,陈女士提出如下主张: 第一,陈女士及同乡只是正常反映乡政府没有发补偿款的事情,过程中没有所谓的大吵大闹,不存在违法行为,警方的处罚没有事实依据。 第二,警方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可以申请听证,陈女士及同乡已经向警方申请听证,但警方没有召集,直接作出处罚决定,程序严重违法。 公安部门为了证明对陈女士等人的处罚决定合法、合理,提交了报案材料、讯问笔录、证人证言等,以证明陈女士等人在反映问题是存在大吵大闹行为,导致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定警方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首先,警方提交了讯问笔录、证人证言等,可以证明陈女士等人存在大吵大闹等违法事实。 其次,对于听证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存在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法定处罚情形,才属于必须召集听证程序的情形。就本案而言,警方对陈女士等人的处罚不属于上述应当召集听证程序的情形,不召集并无任何程序违法问题。 最后,陈女士等人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警方处罚决定存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程序违法的问题,依法驳回其全部诉求。 判决后,陈女士不服,继续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仍然维持一审判决。 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对于处罚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均应当由处罚机关来举证证明或合理说明,否则视为处罚没有依据,依法应当撤销。 就本案而言,陈女士在二审中提到警方当庭承认没有证据证明其违法事实,且指认陈女士等人存在违法事实的人未未出庭质证,具体情况不明,可能被栽赃诬陷。 对于这些主张,其实只要查阅一审庭审笔录就可以发现警方是否有“没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的说辞以及相关证人是否出庭。 这些疑问确实影响着本案处罚决定是否应撤销的关键,一方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如警方在一审中确实承认没有证据证实陈女士等人有大吵大闹等违法事实,则依法应当撤销。 另一方面,从举证角度,对于提供证人证言一方,如不存在特殊情形,证人依法应该出庭,否则一般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陈女士及其同乡去乡政府系为了反映问题,如反映问题确实存在,即便有言语冲突,只要不是过激或频繁,也应该以情节轻微,免除处罚,这样才符合大众预期。 对于本案,大家有什么看法呢?
河南洛阳,一女子在村里的土地被政府征用了,但迟迟没有给征地补偿款,就和同乡一起去
小甜娱乐事
2023-12-07 10:4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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