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保定,王女士在银行大堂大声哭诉:自家老人拿着30万来存定期,结果变成买基金,两年来亏损2.5万元。涉事银行解释称:老人买的是掌上银行理财产品,不存在纸质合同。王女士无奈喊道:“不要存钱啊,银行诈骗,欺骗老人!”
王女士表示,家里老人已经50多岁了,没什么文化。两年前,老人带着30万元积蓄,到银行本打算存定期。但在银行工作人员的误导下,老人被领到了综合业务区。老人听工作人员说,30万元的定期存款,两年会有3万多的利息,就欣然同意。没想到,一番操作下,竟然是买了基金,两年来赔了2.5万余元。
王女士称,老人买的基金连合同都没有,老人根本不懂存款和基金的区别,要不也会买基金。
对此,涉事银行负责人解释称,老人买的是掌上银行理财产品,不存在纸质合同。理财产品都会有产品说明书和风险提示,所以,王女士主张的误导宣传基本是不存在的。银行的宣传口径是,根据往期的业绩基准,收益会在哪个区间。
目前,涉事银行行长表示,双方已达成解决意向,将于12月13日早上协商处理。
存款变理财,类似新闻时常见诸报端。受害者往往是一些文化程度较低的老人,按照普通人的认知,银行就是个存钱拿利息的地方,他们怎么也不会想到,把钱交给银行,钱反倒会越来越少。
老人本来文化程度就低,几乎没有法律意识,根本不会想到录音录像,保留证据,证明银行工作人员如何推荐宣传理财产品的。
那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是不是只能吃哑巴亏?
当然不是。与一般的民事纠纷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不同,在证券期货基金的投资中,法律要求经营机构注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即经营机构在销售理财产品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为了贯彻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的管理责任,法律强制赋予经营机构一系列义务。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经营机构对投资者进行的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经营机构通过营业网点向普通投资者进行的告知、警示,应当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经营机构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经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存其履行适当性义务的相关信息资料,防止泄露或者被不当利用。
也就是说,例如销售基金的机构,其应当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且需要留存证据,证明自己已履行了相关义务,否则,就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银行受托销售基金,其作为销售机构,应当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在向老人销售基金时,应当依法进行告知、警示,且采用书面方式、录音录像或者其他方式,保留相关证据。
如果一切真如涉事银行负责人所说,银行在销售基金时合法合规,则其应当提供上述证据材料,证明银行全面、准确、详细地向老人进行了告知和警示,充分揭示了购买基金地风险。
如果银行无法提供上述证据,则其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即银行不能证明其履行了投资者适当性义务,那就证明银行未履行该义务,向不合格的投资者销售了基金,应当赔偿老人的全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