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名女子应聘某公司董事长女秘书的岗位,可HR竟然要求女秘书开远程视频解决董事长的生理需求。女子惊呆了,立刻举报了这条招聘信息。平台也下架了这条招聘信息,女子质问为何这样的招聘信息能够通过审核,但平台没有回应。
(案例来源:九派新闻)
胡小丽想要找工作,于是是在某平台浏览招聘信息,此时一条招聘信息引起了胡小丽的关注,因为这家公司给的工资太高了。
这家公司开的月薪为25000~45000,年龄需20~30岁的单身女性,
胡小丽刚好符合这样的条件,于是主动联系起了这家公司的HR。
HR发来了应聘要求。胡小丽看后,觉得这样的工作挺轻松的,因为只需要线上办公就可以,只需给老板整理安排日程,整理会议记录,以及帮老板订机票之类的。
但是其中一条任务,胡小丽难以理解。
可经过HR的解释,胡小丽觉得很恶心。
原来,这项任务要求应聘者,必须开远程视频解决老板的生理需求。如果应聘者觉得难为情,可以戴口罩。
胡小丽觉得这样的公司不正经,于是举报了这条招聘信息,平台也下架了这条招聘信息,平台的客服向胡小丽道歉。
胡小丽难以接受,质问平台,为何这样的恶俗招聘信息能够通过审核,但客服人员并未回应。
记者也向涉事公司询问,但对方表示会反馈,然后就挂断了电话。
那么从法律上如何看待这件事情呢?
1、公司招聘女秘书,提出这样的要求,违背了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这家公司要求董事长女秘书远程开视频,解决董事长的生理需求,这显然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违背了公序良俗。
这样的招聘信息违背了公序良俗,不知道为何平台能够通过审核,平台显然是没有尽到审核的义务。
2、平台失职,没有过滤违法招聘信息。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8条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
作为招聘平台,平台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加强信息审核。可平台竟然允许这样恶俗的招聘信息发布,实在是平台的失职。
胡小丽举报了这条招聘信息,平台也立刻下架了这条招聘信息,但这远远不够。胡小丽的质问是有道理的,为何这样的招聘信息能够通过审核,难道平台的审核机制是摆设吗?
幸好胡小丽抵住了诱惑,否则,胡小丽真的应聘了,真的这样做的话,那就是违法。
3、如果胡小丽应聘了,也这样做了,那就是卖淫嫖娼。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如果胡小丽接受了这份工作,真的开远程视频为董事长解决生理需求,那么胡小丽就构成卖淫,董事长就构成了嫖娼,这种行为是要受到法律的处罚的。
根据法律的规定,需要对胡小丽和董事长处于10~15的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幸好胡小丽定力足够,没有为了区区2万元的月薪折腰,而是果断的举报了这条招聘信息,以免他人受害。(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