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山阴,女子结婚两年后与邻居发展成为情人关系。情人将丈夫杀害后,与女子逃往外省

北寄波聊社会 2024-06-01 15:39:34

山西山阴,女子结婚两年后与邻居发展成为情人关系。情人将丈夫杀害后,与女子逃往外省改名换姓生活。女子怀孕后想回家离婚时,情人才告知其已杀害丈夫。之后二人在外省买房生子。情人突发疾病后,女子拨120求救。护士发现情人已经死亡后报警。民警介入调查后发现二人竟是逃犯。事后女子赔偿家属32万元获得谅解,检察院以包庇罪起诉。

(来源: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

女子田某出生于1983年。2003年时田某与男子白某登记结婚。可田某刚结婚就与邻居曹某发展成为情人关系。

2005年10月,曹某为了可以长期与田某在一起,将在外打工的白某骗出将其杀害并抛尸。

曹某作案后没有将此事告知田某,可工友因不见白某去向,次日到其家中找人时,田某却声称不知情。

一个月后,田某为了与曹某在一起,到银行取了1.8万元后与曹某前往内蒙古定居生活。

为了不被人找到,田某与曹某改名换姓,在当地从事买卖牛羊生意,并借用他人身份证办理手机业务。

2006年,白某的尸体才被人发现,司法鉴定报告显示:死因为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且颅骨多处骨折。

公安机关刑事立案调查后,对二人网上追逃。

2008年,田某怀孕后准备回去和白某离婚。为了阻止田某,曹某才被迫说出其已经杀害白某的事实。

可田某得知真相后并没有报警,还继续与曹某共同生活,并在2009年时育有一子,但登记在他人名下,之后,曹某与田某当地买房,一家三口居住于此。

儿子3岁时,曹某因突发疾病死在其楼道内。

田某见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发现曹某已经死亡,遂拨打了110报警电话。

民警到达现场后,依法处理并得知二人均是逃犯。

当晚,田某将微信上的14万和客户的2万元卖牛款转给朋友,并让其朋友转到名叫刘某的银行卡上。

案发后,田某的家属拿着上述16万元以及再凑了16万元,赔偿给白某家属,获得了家属的谅解。

田某辩解称,其没有和工友说过“白某去其他工地挣现钱不用寻找”的话,之前,其也不知道白某被打死这件事,只是后来才听说的,但也不确定,且其觉与其没有关系,如果这也构成犯罪,愿意接受处罚。

田某的辩护律师则主张称:

第一,.认定田某构成包庇罪应以曹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为前提,而所谓曹某实施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根本不清楚,证据根本不确实、不充分,不能认定曹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则不能认定田某构成包庇罪。

第二,田某并不明知曹某将白某杀害,而且也没有作假证明包庇曹某的行为,其当初离家目的是私奔。

第三,田某是主动报警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且已经经济赔偿获得谅解、认罪认罚,故请求判处10-12个月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呢?

首先,曹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其已经死亡,依法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但不影响事实的认定。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其次,田某在2008年已明知曹某涉嫌杀害白某,但仍然故意隐瞒真实身份信息帮助曹某逃匿,且导致最高可处无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曹某长期逃避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应予惩处。

《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窝藏、包庇犯罪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10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被窝藏、包庇的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再次,公安机关证实报警的是120随车护士,且田某事前并不明知,并非是主动投案。故没有自首情节。

但是,田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表示愿意接受法律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其主动赔偿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

最后,在案证据能够证实田某在已得知白某被曹某杀害后,仍继续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化名与曹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为了防止暴露真实身份和事实真相,借用他人的身份信息注册微信并使用,且将其儿子的户口登记在他人名下,其行为符合包庇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刑法第310第1款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综上,法院认为,田某有固定住所,又无前科劣迹,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故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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