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混同用工的该告谁?
趙荣先解决问题
2024-07-25 00:02:42
劳动合同封面中的甲方与落章单位不同,哪家才是用人单位?
1)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通过安排员工在不同的关联企业工作,或者将员工的劳动关系与实际用工分割于不同的关联企业中,降低用工成本,规避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逃避工龄连续计算,或利用关联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转移风险、逃避法律责任。
2)常见的混同用工包括以下五种:用人单位“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总公司直接操纵、调配分公司的业务和人员,关联公司之间频繁交替使用劳动者,公司合并、分立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管理人员系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等。这些情形致使劳动者的工资发放主体、社保费缴纳主体、劳动合同签订主体变换频繁、极不规范。
3)在实践中,为规避用人单位借用混同用工的手段“金蝉脱壳”,建议劳动者将存在上述混同用工情形的关联公司作为当事人,一并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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