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啥便宜都想占,这次赚大了!”辽宁沈阳,男子租房,遇到大他7岁的女房东,男子把持
花火社会
2024-08-01 14:02:16
“啥便宜都想占,这次赚大了!”辽宁沈阳,男子租房,遇到大他7岁的女房东,男子把持不住,与她发生3次关系,万万没想到,竟然被传上了(HPV)阳性。男子要求女房东赔偿被拒,他告上法庭,结果更让他崩溃! (案件来源:星视频) 卫南来到繁华都市,带着对生活的独特理解和对未来的憧憬。 他26岁,在一家公司做职员,他不想再和朋友合租,准备自己找一个温馨安静的住所,能够有家的感觉,然后更踏实安稳地工作。 卫南对租房的要求清晰明确:房子一室一厅,交通便利,租金预算要低于1200元。 这些不超出他的经济范围,不然工资将会无结余,他的生活还是有计划的。 一室一厅的房租超出他的预算,于是,他准备找个单间,一个人居住也蛮可以。 就在这时,他注意到女房东申萍发布的租房信息。 申萍的一间空房正准备出租,而价格和位置都正好符合卫南的要求。 卫南看到信息,觉得很适合自己,心动了,他立刻联系了申萍。 女房东带卫南看了房间,他非常满意,便同意租下这间房。 女房东申萍是位中年少妇,比卫南大7岁,就住在他的隔壁。 申萍言行举止张扬又热情,大方的有些不拘小节,她是那种不论走到哪里都会引人注目的人。 自从卫南住在申萍的隔壁,她就有事没事找他聊天,各种关心,做了好吃的就把他叫上一起吃,她的热情似乎超出了主雇关系。 那日,申萍又叫卫南一起吃饭,在她频频示好,暗送秋 波后,血气方刚的小伙子没有把持住,竟然和她发生了关系。 颠鸳倒凤,云里雾里,这两人尝到了甜头,连续三天,没做任何措施发生了三次关系。 卫南这是占了大便宜,房东管了吃还陪睡,这便宜可占的够带劲的! 然而一次意外发现,让他情绪紧张起来,他发现申萍的抽屉里有一种治疗人乳头瘤病毒(HPV)阳性的药物,他知道那是一种性病。 他懂得一点,性病会传染的,他赶紧去医院进行体检,果不其然,他居然携带了这种病毒。 他愤怒找申萍理论,指责她没有道德把病毒传染给他,要求赔偿他治疗和精神上的损失费用3万元。 申萍不承认自己有这种病,说那药品也不是治疗(HPV)那种病的,她是备孕,那是治疗妇科炎症的药物,她认为卫南的病和她无关。 卫南多次向申萍提出索赔无果,他一纸诉状将申萍告上法庭,想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那么在法律上,该如何解析这件事呢? 一、卫南被查出携带了(HPV)病毒,认为是被女房东传染上的,那么女房东是否负有法律责任呢? 卫南和申萍两人作为成年人,没有违背各自的意愿,他们的纠纷不牵涉到刑事责任,这是一起民事纠纷。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申萍是否需要赔偿卫南3万元,需要看她是否因过错侵害了卫南的民事权益,给他造成损害。 法律上,我们一般会用构成要件的方式,来判断行为人是否触犯了相关法律规定。 以本案为例,卫南的主张想要成立,需要满足4个要件: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性、因果关系和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1、损害事实的存在,是指小王感染了人乳头瘤病毒(HPV)阳性。 2、因果关系,是指小王感染HPV,和他与于某发生关系之间,有作用关系。 3、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4、行为的违法性。这里说的违法,是指两人发生关系的行为,是否为法律所禁止。 法庭上,申萍表示她不知情,她说她以往并未得过性 病,只是在之前为了备孕做过一些妇科检查,被告知有妇科炎症。 因此,申萍认为自己并不是知道自己患有HPV,仍和卫南发生关系,其主观上没有过错。 二、卫南索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安慰费等3万元,法庭会怎么判呢? 卫南和女房东申萍基于自愿行为的行为,虽然在当前社会不提倡,但并未被法律明确禁止。 在本案中,原告和被告都已成年,完全有从事活动的权利和自由。同时,他们完全能够预见不使用防护措施进行活动的后果,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过程中存在威胁或胁迫。 此外,原告正值壮年,在体力方面比同龄女性有明显优势。 因此,原告基于侵权的赔偿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驳回了卫南的诉讼请求。 无论如何我们都应该明白:生活是复杂的,但我们有权保护自己;法律是公正的,它不会忽视任何一个人的权益。在这个复杂的世界中,我们要学会保护自己,学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小事见格局,细节见人品,从而折射出一个人的品行和格局。 天下哪有什么免费的午餐,占便宜也是要付出代价的,占小便宜吃大亏! 如果卫南不经常去吃女房东的饭,过密接触,保持距离,洁身自好,明确责任边界,怎么会落得病痛缠身,伤财又丢尊严的懊糟事呢! (人物均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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