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宜兴,男子和妻子离婚时,说好房子留给女儿,2年后,男子突然改了主意,把房子卖了8.26万,买家一次把钱付齐后,搬了进去,直到21年后,买家去世,过户也没办成,买家继承人多次找男子办过户,都被拒绝,她只用了一招,就让男子和前妻乖乖配合过户。
(案例来源:济南市天桥区检察院)
万奎一直想有个属于自己的家,在2002年的夏天,他偶然得知镇上有个小区里,有一套二手房要卖,价格还挺合适。
于是,他联系上了房主文涛,看完房子后,万奎很满意,和文涛谈了一下价格,最终,他花了8.26万买下了房子。
万奎和文涛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事后文涛家庭如有任何纠纷,万奎概不负责”。
万奎签完合同后,直接一次将8.26万房款交给了文涛。
万奎买完房后心情大好,带着老婆和女儿搬进了新家,他用心的呵护这自己的房子,他觉得这套房子是他们一家的避风港。
可是,万奎哪里知道,文涛是一个办事不讲究的人。
原来,万奎还没买这套房子之前,就已经是文涛和妻子李华共同所有。
当初,文涛花了7.5万元买了这套房,可是,仅过了一年,他和李华就走到了离婚的地步。
文涛和李华是协议离婚,两人还约定了房子留给女儿,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卖出去。
谁曾想,仅在两年后,文涛却突然改变了主意,他竟然要把房子卖了。
而买这套房的人就是万奎。
但是,万奎对在购买房子的时候对这一切并不知情。
万奎买完房子后,找文涛一起去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
可是,因为文涛离婚,还有李华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名字不一致,过户也没有办成。
万奎找了文涛去办了两次,都没有办成,这事就暂时放下了。
在2019年,万奎因病去世了,留下了这套充满回忆的房子。他的家人想要继续住在这里,但是,过户手续却成了难题。
万奎的女儿万菲找到文涛和李华,希望他们能帮忙办一下过户手续,但是,却被他们拒绝了。
万菲找了好多次,他们却一点都不想配合,这可愁坏了她。
万菲只有最后一招了,她将文涛和李华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配合办理过户。
1、文涛和李华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赠与女儿,那么,文涛有权出售该房屋吗?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2000年3月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文涛名下。
而文涛在2002年7月将房子卖给万奎。
房屋产权变更需要登记才生效,虽然文涛和李华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女儿,但没有办理过户,在法律上房屋还是归文涛所有。
所以,文涛有权出售该房屋。
2、万奎在购买房子时,并不知道文涛和李华离婚协议的约定,属于善意取得。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万奎在不知道文涛和李华离婚协议约的情况下,从文涛手中购买了房子,一直住了二十多年。
而且,万奎在2006年9月办理了土地证。
虽然,文涛和李华之前说房子留给女儿。但是,万奎不知道这件事。
万奎在合理的市场价格情况下购买了房子,就构成了善意取得。
3、法院作出公正判决
善意取得,是指行为人无权处分他人的财产,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在这二十多年里,文涛曾帮万奎办过过户,他也没有说自己不能卖房。
因此,法院认为,万奎买房是真心实意的,而且,他不知道文涛和李华的约定。
万奎和文涛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也住在房屋里20余年。
所以,法院认为万奎买房时,是基于善意,构成善意取得。
最后,法院判决:文涛、李华配合万奎的继承人万菲办理过户。
一审判决后,文涛、李华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