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贵州,一男子路过某楼盘,发现门口广告牌,宣传1块钱抽奖活动,便交了1块钱,岂料,竟意外抽中特等奖,一套价值43万的房子!开发商说要等楼盖好了才兑现,可楼盘封顶后,又说奖券已过期,不能兑奖了,男子暴怒,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而法院判决大快人心! 张先生是一位普通的上班族。一天下班路上,他无意间路过当地一处名为"金色阳光"的楼盘工地,被门口醒目的广告牌吸引了注意力,广告牌上写着:"1元钱,梦想家园等你来!" 从掏出一块钱到获得一套房产,张先生只用了短短几分钟就实现了很多人奋斗一生的梦想,这个惊人的转折堪称现实版的"一夜暴富"。 兑奖过程并非一蹴而就,张先生得知自己要等到楼盘封顶才能真正"入主",这让他的兴奋中多了几分期待。 虽然有些遗憾不能立即拿到房子,但张先生还是欣然接受了这个说法,毕竟免费得到一套价值不菲的房子,晚些时间入住也无妨。 时光飞逝,转眼间一年过去了,楼盘最终封顶,张先生带着当时的兑奖券,再次来到售楼处,打算兑现自己的奖品。 开发商的态度急转直下,一纸"奖券过期"的说辞,将张先生从天堂打入地狱,美好愿景化为泡影。 张先生拿出当初的宣传单,上面明明白白写着奖券永久有效,而开发商却辩称,广告上印有"活动截止日期"的字样,张先生当初抽奖时工作人员也有口头告知有效期。 至于张先生手中的宣传单,开发商称只是个概念宣传,不能作为凭证,张先生感到难以置信,多次与开发商交涉未果。 在他看来,自己是按照广告的内容参与了活动,并幸运地抽中了奖品,现在楼盘都已经建成,开发商却以种种理由拒绝兑现,这是欺骗消费者,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面对开发商的违约行为,张先生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状告对方拒不兑奖并要求精神损失赔偿,希望法院能还他一个公道。 案件受理后,开发商仍然坚持之前的说法,自己并无兑奖义务。而张先生则提交了当时的广告宣传单、现场照片、录音等证据,证明自己参与抽奖时并未被告知奖券存在有效期的限制。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而开发商在本案中,既没有在广告及宣传资料上明确告知奖券存在有效期限制,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工作人员在现场向张先生做出过提示和说明。 开发商单方面设置奖券"有效期"的做法,显然是不合理地免除其应当承担的义务,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显然,开发商在广告宣传中故意隐瞒奖券存在有效期的重要信息,没有尽到应尽的提示和说明义务,违反了公平诚信原则,其行为已经构成欺诈。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开发商向张先生履行兑奖义务,即办理价值住房的产权过户手续。 这一判决的作出,无疑给无良开发商敲响了警钟,以后再搞此类"霸王条款",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也给广大消费者吃了一颗定心丸。 商场如战场,暗藏的"霸王条款"就是商家的陷阱。作为精明的消费者,我们要学会识破这些不合理条款,勇于说"不"。 如果权益受到侵害,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通过诉讼、仲裁、投诉等方式讨回公道。 (来源:白水检察)
2014年贵州,一男子路过某楼盘,发现门口广告牌,宣传1块钱抽奖活动,便交了1块
福星徠说事
2024-09-27 19: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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