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崇阳,31岁男子花近30万元到云南相亲,成功闪婚5天后,却自杀身亡。警方在调查后,排除了女方骗婚嫌疑,但却发现女方在闪婚前8天,才刚刚结束了上一段婚姻,而且还有前科,男子全家都崩溃了! (来源:红星新闻) 2024年9月11日傍晚,刘老汉正在帮儿子小飞装修县城的新房子,却突然接到他的电话。他用虚弱的声音说:“爸,我喝了两瓶药,我死了,在岭上!”说完,小飞马上挂断了电话。 刘老汉顿时感到天旋地转,他知道,小飞是个老实孩子,不可能跟他开这种玩笑的。 他来不及悲伤,赶紧打了110和120,并给妻子和女儿打了电话,让她们马上去找小飞,自己则往家里赶。 警方发动村民一起寻找,在晚上8点多,刘老汉在家附近的后山上率先找到了小飞,小飞身上散发着浓烈的农药味,旁边丢着两个农药瓶,人已经僵硬了。 白发人送黑发人,刘家人哭得肝肠寸断,他们把矛头全部指向了刚娶进门的儿媳妇李梅,说小飞就是被她给害死的。 警方马上展开调查,并将李梅给控制了起来,真相也随之浮出了水面…… 原来,小飞是一个大龄青年,他性格老实,文化程度不高,因为个人能力有限,加上家贫,一直没有找到对象。 眼看跟儿子同龄的人都娶妻生子,刘老汉急得头发都白了,他到处托人给儿子介绍对象。 机缘巧合之下,刘老汉跟以前工友(牵线人)重新联系上了,那名工友的条件并不好,却找了个贵州的漂亮老婆,他拍着胸脯表示,一定会给小飞找个称心如意的媳妇儿。 牵线人的小姨是婚介所老板,他们一行人一起来到了贵州相亲,双方约定,如果相亲成功,刘家就要给牵线人2万元介绍费,而且还说贵州的彩礼标准是30万,让他们准备好。 9月4日,他们到了贵州威宁,可并没有找到合适的相亲对象,在婚介所的安排下,他们又跑到云南,跟一名叫李梅的女人相亲成功。 婚介所要求小飞给李梅发一个1314的红包以表诚意,还让他准备28万的彩礼,后来双方经过讨价还价,商定彩礼为27.80万元。 但是这笔彩礼,并不是全部给到女方的手上,而是由婚介所自行分配。 3天内,刘家人东拼西凑,借了十几万外债,将27.8万元的彩礼交给了婚介所和李梅,其中交给李梅10.8万元。在双方做完婚检后,他们在云南领取了结婚证。 在领证前,4方共同签下承诺书,约定了多项彩礼不退还的条款,其中特别标注:介绍人所得劳务费属委托方自愿给付,如有纠纷一律不退。 李梅在刘家人的强烈要求下,带着他们回了一趟娘家,又拿走了3600元见面礼及价值4000元的金戒指。 虽然前前后后花了将近30万,但全家人十分开心,他们领着李梅回了湖北。 可李梅到了刘家后,竟然态度大变,看哪里都不顺眼,还说跟小飞没有任何感情基础,不但不让小飞碰她,连房门都不愿意出,话里话外就是嫌弃小飞没本事,嫌弃他穷,说自己上当受骗了。 她还提出要刘家把2023年买的新房子,在国庆节前装修完,才肯办婚礼,还要求刘家人买5金和车。 小飞只好告诉他,连彩礼都是借的,李梅当即大闹着要回娘家,她要求先离婚,等满足她的条件再复婚。 同时婚介所竟然还打电话来,要求再给7万,否则就把人接走,被刘家人拒绝。 此后李梅多次在家无理取闹,还打骂小飞,小飞变得沉默不语,李梅的步步紧逼,成了压死他的最后一根稻草! 终于在9月5日下午,小飞拿着一个塑料袋,装着两瓶农药,一脸悲伤地走出了家门…… 或许是不能面对人财两空的境地,小飞以生命的代价,结束了这场闹剧,这是个悲剧! 那么,刘家的彩礼能拿回来吗?在法律上又是如何看待此事的呢? 1、小飞和李梅结婚才5天,且没有夫妻之实,符合法律上退还彩礼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小飞与李梅虽然已领取结婚证,但并没有圆房,且婚姻存续才5天,小飞就已经死亡,婚姻自然终止。 其次,为了凑彩礼,刘家已欠债十几万,造成了家庭困难,依照法律,李梅应该退还刘家彩礼钱。 2、李梅的行为构成骗婚吗? 根据《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所谓骗婚, 就是以婚姻为诱饵,诈骗他人钱财,或用欺骗手段缔结婚姻的行为,俗称“放鸽子”。 警方调查发现,李梅并没有和婚介所商量过如何骗钱和制订逃跑计划,她在嫁入刘家后,大吵大闹的行为,只能定性为对家庭意识淡薄,对婚姻态度较为儿戏,但并不能将此定性为骗婚。 3、在案发后,警方通过调查,发现在8月27日,李梅才刚刚结束了上一段婚姻,而且还曾有过吸 毒史,并有过盗窃前科,但她并没有骗婚,警方没有做立案决定。 在警方的协调下,李梅和婚介所将彩礼全部退了回来了,剩下的2万打了欠条,刘家人表示满意。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为化名! 民法典
湖北崇阳,31岁男子花近30万元到云南相亲,成功闪婚5天后,却自杀身亡。警方在调
运良说是非
2024-10-12 14:11:03
0
阅读: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