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远某某液化气充装站因这事给予行政处罚2万元...... 2024年4月25日,梅州市市场监管局与平远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平远县某液化石油气充装点检查时,通过调取充装现场监控录像、气瓶安全信息化管理系统等方式,发现条码为“1350062985”的气瓶电子二维码于2024年4月25日的三个时间(①08:59:41、②09:34:12、③09:34:56)进行连续充装,通过扫描条码上传的数据与实际充装的气瓶不相符。2024年5月10日,梅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涉嫌未落实充装前后检查和记录的行为予以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根据《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气瓶充装单位是气瓶登记、标识、保养、气瓶充装环节安全管理和瓶装气体安全使用指导的首负责任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六)负责充装环节气瓶的维护、保养,充装前后应当检查并逐只记录检查情况,检查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七)……”。 当事人通过二维码对气瓶状态包括出厂编号、气瓶规格、检测日期、报废日期等的数据以及充装前后检查情况,进行电子档案记录,但当事人在2024年4月25日对3瓶不同的气瓶通过扫描条码“1350062985”分别进行充装,所上传的电子数据并非实际充装的3瓶气瓶的数据,所充装的3瓶气瓶状态情况及充装前后情况未作逐只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梅州市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2万元。 来源:特种设配安全
平远某某液化气充装站因这事给予行政处罚2万元......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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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1 23:3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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