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男子因强奸烧烤店老板娘未遂被判刑。一审宣判后,老板娘主动找到家属谈赔偿并

小鲨看法 2025-02-26 12:56:06

内蒙古,男子因强奸烧烤店老板娘未遂被判刑。一审宣判后,老板娘主动找到家属谈赔偿并出具谅解书。为了从轻处罚,男子与老板娘签订欠款15万元并在刑满释放后支付的协议书。但男子上诉后二审并未改判。可男子刑满释放后,老板娘还是要求男子支付15万元。多次索要无果后,老板娘将男子告上法庭。但法院却这样判。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女子玲某出生于1990年,大学毕业后,玲某在当地经营一家烧烤店。平时的生意还不错。

83年出生的男子王某因经常到烧烤店消费,认识玲某并与其互加了微信好友。

3年前的一个晚上,王某与朋友到烧烤店吃烧烤喝酒时,因大量喝酒导致醉酒。

次日凌晨2时许,王某醉酒上厕所时因见玲某一个人,见色起意,欲强行与其发生关系。后因玲某激烈反抗未果。

事后玲某果断报警处理此事。民警到场处理后,将王某带回接受调查并将其刑拘。

检察院以强奸罪提起公诉后,玲某没有附带民事诉讼,且王某也没有获得谅解情节。

因王某系犯罪未遂,一审法院以强奸罪(未遂)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

一审法院宣判后,玲某主动找到王某家属协商赔偿事宜。

玲某表示,如果王某愿意赔偿其15万元,其就愿意出具谅解书并会帮王某向法官求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虽然王某很想拿到玲某的谅解书,但其及其家人都没有那么多钱支付。

后经双方议定,玲某同意等王某刑满释放后,再一次性支付给其15万元。

为此,双方签订了一份欠款协议书。内容大意为:王某因对玲某强奸未遂,欠玲某15万元,王某刑满释放后15天内应当一次性向玲某支付。

可谁料,王某与玲某签订协议并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却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某服刑1年并刑满释放后,玲某一直找其索要这15万元,但均被王某以其没有获得从轻处罚为由拒绝。双方为此多次发生争执。

玲某多次索要无果后,于2024年9月以王某违约为由,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15万元。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玲某的意思很明确、即其已按照双方约定为王某出具了谅解书,其已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至于王某二审为什么没有改判与其无关,但王某有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王某辩称:

首先,协议内容是玲某主动找到其家属协商的,其本人当时被羁押在看守所,对双方协商的具体内容不明知,协议内容不是其真实表示,应当认定为无效协议。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其次,其当时被羁押,处于“危难”境地,但玲某却以“谅解书”来胁迫其签订协议,故协议无效且其也没有因此获得从轻处罚。

最后,检察院起诉时玲某未附带民事诉讼且案涉协议明显不公平,应当认定无效。

法院认为: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第一,虽然玲某已经向法院提交了欠款协议书,但案涉协议书系在王某提出上诉后才出具的,且玲某一审时并未附带民事诉讼并证明其因王某犯罪行为所受到的损失。

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二,玲某未能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15万元为赔偿合理费用,故其应当承担不能举证的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另外,案涉欠款协议书中的款项也并非是玲某实际产生的损失,故对于其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驳回玲某的所有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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