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一小伙子在情人节当天邀请女友一起去吃饭,谁知女友竟当着小伙的面答应与其他男子去开房,还向小伙提了分手。小伙不堪打击,在宾馆内喝了两瓶白酒,随后走到宾馆楼顶一跃而下,结束了自己的生命。事后,小伙的家人将宾馆及其女友告上法院,索赔90万元。
(案例来源: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19岁小伙曾某与女友冯某是异地恋,已经相恋多年,感情一直很好。
事发当天,曾某来到冯某所在的城市,在某宾馆订好了房间,还买了一盒安全套,打算晚上在这里与女友冯某共度良宵。
为了给冯某一个惊喜,曾某还去花店买了几朵玫瑰花。当冯某拿到曾某赠送的玫瑰花时,并不是很开心的样子,曾某还以为自己的行为太俗气,所以连连向冯某道歉。
之后,曾某带着冯某去逛了街,然后一起吃晚饭。晚上七八点左右,二人进入了宾馆房间,开始做起了消食运动。
这场运动一直做到了凌晨,冯某突然表示要回家,称家里人不允许她在外过夜。曾某无奈同意了,他将冯某送到家后便独自回到了宾馆。
次日一早,曾某就买了早饭送到冯某上班的美妆店,并邀请冯某下班后在一起共进晚餐,因为这天是情人节。
可是冯某还没答应,她的电话来了,一个陌生男子的声音突然响起:“宝宝,今晚我们一起出去吃饭,我在XXX酒店开个间房,里面有浴缸的那种,你肯定喜欢。”
由于冯某当时手上正有活在干,所以打开了扬声器,曾某一字不落的全都听到了,顿时气得质问冯某这人是谁。
冯某见曾某既然已经知道了,所以直接挑明这人是自己的新男友,并向曾某提出了分手。
曾某气得摔了手中的早餐,头也不回的离开了。在回到宾馆后,曾某给冯某发去了信息:“你今晚要是去赴约,我就自杀给你看。”
冯某以为曾某耍小性子,索性直接拉黑了曾某,避免他到时候来打扰。
曾某见联系不上冯某,失落的下楼买了两瓶白酒,独自一个人喝起了闷酒。两瓶白酒下肚后,曾某连走路都走不稳了,但他还是走走爬爬来到了宾馆的5楼楼顶,随后纵身一跃,当场死亡。
民警介入调查后,认定这是一起自杀事件。
事发后,曾某的家人悲痛欲绝,他们认为冯某脚踩两只船,然后逼死了曾某,所以应当对曾某的死亡负责。此外,宾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是在法庭上,冯某的代理人辩称:
冯某早就和曾某提出过分手,是曾某一直在纠缠冯某。冯某看曾某可怜,才继续做了他的女友,但冯某早已经不爱曾某了。
对于曾某跳楼自杀,冯某也感到难过,但那不是冯某的问题,曾某作为成年人,其应当对自杀行为负责。
宾馆则感到十分委屈,辩称:
曾某在房间里喝酒,酒店工作人员并不知情,就算知道也无法擅自闯入制止。
宾馆的5楼楼顶是安全通道,按照规定是不能锁上的,所以谁都可以上去,但谁会想到曾某会爬上去跳楼自杀。
曾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其应当对自己的自杀行为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虽然恋爱关系不受法律的保护,冯某与谁恋爱是其自由,但冯某在未拒绝曾某的恋情的情况下,仍与其他男子保持恋爱关系,该行为已经违背了公序良俗。
冯某明知道提出分手已经对曾某进行了重大打击,却在曾某提出要自杀时,采取了拉黑联系电话的方式,该行为对曾某的自杀行为起到了促进作用。
由此可见,冯某未妥善处理好自己的恋情,与曾某的自杀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而曾某在明知冯某已经移情别恋后,仍抱有不切实际的想法,最终选择了自杀,是其自己未能冷静处理这段恋爱关系所致。
因此,曾某应当为自己的自杀行为承担主要责任,冯某承担次要责任。
2、宾馆作为经营性场所,有义务保障顾客的安全。
但是这种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没有限制的,如果有人自己不小心摔了一跤都要宾馆赔偿,那宾馆就开不下去了,这对宾馆来说是不公平的。
因此,只要宾馆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既可以免责。
本案中,曾某在醉酒后自己通过楼梯爬到了5楼楼顶,说明其主观意识还在,且目的十分明确,而宾馆不可能一直安排工作人员在楼顶看守。
因此,对于曾某的跳楼自杀行为,宾馆并没有过错。
最终,法院酌情判决由冯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曾某的家人90000元。
最后,我们在面对感情挫折时,应该学会理性面对,生命只有一次,所以请珍惜生命,否则怎么对得起生我们养我们爱我们的家人?
对此,您怎么看?
无奈
什么垃圾文章!申请赔偿90万就赔10%,那我干嘛不申请赔偿50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