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一女子把房子挂中介,要卖750万,说好如果房子卖出去,就给中介2%佣金共计15万,可没想到,中介辛苦把她的房子卖出去了,女子转头却对中介说“拜拜”,一分佣金都不给,一口咬定房子不是中介卖出去的,被中介告上法庭,要求支付15万中介费,法院的判决始料未及。
2020年5月,刘女士来到一家中介公司,想把自己某小区的一套房子挂牌卖掉。
可没想到,房子有价无市,挂了3年都无人问津,房子这么臭了吗?这更坚定了刘女士卖房的信心,别留在手里,到时候成了白菜价,自己可就亏大了。
刘女士听说有家中介公司,创立了“管家代理出售”模式,有一整套成熟的销售方案,很少有卖不出去的房子,就慕名找了过去。
2023年10月19日,刘女士和这家A公司,签订了《管家代理出售协议》。
协议约定,刘女士把自己的房子委托给A公司卖,A公司承诺,他们推广房产委托挂牌不低于30家房产中介公司,地推中介门店不低于50个门店,组织经纪人微信推荐不低于500人次。
A公司还把这个销售策划推广,都写在了合同里,这期间产生的费用,他们自行承担,跟刘女士没关系。
刘女士怕房子又跟之前似的,挂了3年也卖不掉,她可耗不起,就约定了一个委托期限,是2023年10月19日至2023年12月15日。
她这么做,就是不想无休止等下去,并在协议里约定,如果在她委托期间,A公司把房子卖出去了,才算对方完成任务。
那么,如果A公司在2023年11月6日前把房子卖了,她就会支付2%的佣金,750万的房子就是15万。
A公司怕刘女士一房两卖,也在协议里对她进行了约束,就是在他们代理期间,刘女士不能再把房子挂在其他中介,也不能卖给其他中介或者个人。
因为A公司推广是要产生费用的,别他们这边花了钱,那边刘女士私下成交了,他们不是白忙活了吗?
协议约定,如果刘女士私自把房卖了,也要给A公司支付15万。
双方协议就这么签订了,A公司按照协议,就开始大张旗鼓的推广,刘女士也静等卖房。
终于,2023年11月1日,A公司顺利把刘女士的房子卖了出去,而且是她的理想价位750万。
这真是皆大欢喜,买主陈先生财大气粗,全款支付,两人顺利进行了过户。
正在A公司等着刘女士支付15万中介费时,刘女士竟然耍起了无赖,跟A公司拜拜了。
刘女士拒绝支付15万中介费的理由是,她的房子卖了,A公司没起到任何作用,没资格拿钱。
在刘女士看来,陈先生是通过其他中介,找到她买房的,跟A公司一毛钱关系都没有。
刘女士认为,协议里约好,A公司把她的房子委托挂牌不低于30家房产中介公司,地推中介门店不低于50个门店,组织经纪人微信推荐不低于500人次,压根就没做到。
说白了,A公司就没参与到这场销售里来,陈先生这个买主不是他们先到的,也没带着买家看房,谈房子的价格,他凭啥拿15万?
A公司觉得刘女士蛮不讲理,言而无信,没有锲约精神,陈先生通过另外一家中介找到房源并成交,而这家中介,就是自己协议里约定的,挂牌不低于30家房产中介公司其中的一家。
刘女士的房子卖出去,就是自己努力的结果,她凭啥卖完房子就不认账?
A公司一纸诉状,把刘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她支付15万中介费。
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民法典》第963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A公司作为中介人,成功促成了刘女士与陈先生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虽然陈先生是通过其他中介找到房源的,但这家中介是A公司按照协议约定挂牌的30家房产中介公司之一,因此可以视为A公司提供的服务促成了合同的成立。
委托人刘女士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即中介费。双方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佣金比例为房屋成交价的2%,即15万元。
在房屋成功售出的情况下,刘女士以A公司履约不达标为由拒绝支付中介费缺乏事实与合同依据。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刘女士与A公司签订了《管家代理出售协议》,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A公司已经按照协议约定进行了推广宣传,并成功促成了房屋交易,刘女士则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中介费。
刘女士在房屋成功售出后拒绝支付中介费,违反了诚信原则。她以A公司未完全达到量化服务标准为由拒绝支付,但忽略了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促成交易,且A公司的服务已经实际促成了这一目的。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庭审情况,认定了A公司已经按照协议约定提供了中介服务,并成功促成了房屋交易。因此,刘女士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院判决刘女士败诉,刘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