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女子到某银行的ATM机转账,一万块钱,谁知不小心转错了。女子赶紧联系银行,

夜雨之影 2025-03-02 12:09:29

陕西,女子到某银行的ATM机转账,一万块钱,谁知不小心转错了。女子赶紧联系银行,拿到收款人的联系方式,不料,对方竟提出留3000元当感谢费,说是让女子涨个教训,后经民警调解,感谢费降到了1800元,但女子还是感觉无法接受。网友:是我一分都不退!   (来源:大风新闻)   女子张某是某公司的财务,几天前,张某到银行ATM机处,用公司公户给私户转一万块钱。   当时因为事情比较多,张某比较急,在输入账号的时候输错了一个数字,又没仔细看户名,把钱转到了一个姓李的女子名下。   张某发现后,联系了银行,银行又联系了收款人李某,在经李某同意后,银行把李某的联系方式告诉了张某。   接着张某加了李某的微信,和李某解释了事情的来龙去脉,不料,李某竟提出要扣3000元的感谢费,并教训了张某一番。   “以后跟钱打交道一定要细心核对名字再转账”“不给你点金钱损失,买点教训,你以后有可能还会犯更大的错误”。   张某说,她没有办法,只好答应李某的要求,但回公司,给公司老板说了这事后,老板不同意,说这损失要她承担。   然后张某又联系李某,并在李某坚持要扣30%手续费的情况下,拨打了报警电话,后经民警调解,李某又给张某转回了1200元。   可是,张某还是觉得太多了,表示几百块的感谢费就差不多了。   对此,李某回应称,她原本可以不理会这件事,如果对方去法院起诉她,她会积极按照法院的裁定执行。

这事要分两方面看,如果公司起诉李某,要求李某还钱,公司肯定会胜诉。   一方面,民法上的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个:   第一、一方获得利益; 第二、他方受到损失; 第三、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第四、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李某没有获得这10000元的法律依据,张某公司受到损失,且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李某系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如果公司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法院肯定会判李某还钱,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如果李某不肯还钱,公司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李某因为这一万块钱,逃避执行。   法院会以拒绝执行对李某进行行政拘留,严重的话,甚至可以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   另一方面,孔子时代,鲁国和齐国处于交战时,鲁国很多人被齐国抓去做奴隶,于是鲁国出台了一个政策, 只要有人从齐国赎人回来,赎人回来的费用政府无条件报销,并给予奖励。   孔子的学生子贡(非常有钱),把鲁国人从外国赎回来了,但不向国家领钱。   孔子得知后,说了这样一段话,“赐(端木赐,即子贡),你错了!”   你这样做,会乱了世道、乱了政策。大家看到你不领取补偿金,觉得我也不应该要钱,否则会被社会指责,说我赎人是为了钱,这样一来,鲁国就没有人再去赎回自己遇难的同胞了。   这件事也是同样的道理,如果一分感谢费都不给,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像李某一样,碰到转错钱了,选择不理会,等着对方去法院起诉她。   道德的重要目的,不是强迫人行善,而是鼓励人行善(笔者也认为3000块的感谢费太多了,但给予适当的感谢费,有助于解决此类事件,而不是道德绑架、颐指气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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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0xxx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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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2 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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