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一女子婚前盖了个小院,婚后这个小院遇到拆迁,但相关部门却以女子婚后所建

小强爱社会 2025-03-09 14:08:46

河南郑州,一女子婚前盖了个小院,婚后这个小院遇到拆迁,但相关部门却以女子婚后所建房子已经获得拆迁,故对这个小院只做了低价补偿。女子不服,认为小院是婚前财产,与婚后的夫妻共同房产不搭界,应当正常支付拆迁补偿。为此女子与相关部门打了多年的官司,可一审和二审全败诉。女子又申请了再审,法院这样判!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据悉,女子张某在2007年建了一座宅院。2008年与丈夫张某某结婚后,这座宅院就作为了陪嫁品。

2016年,张某的村里迎来了拆迁改造的大潮,张某结婚后盖的房子以及婚前盖的宅院均列入了拆迁范围。

这本来是一件好事,意味着张某将有机会获得更好的居住环境和更多的补偿。

但当地拆迁办却表示,因为张某和丈夫张某某已经有一处宅院了,所以张某婚前建的那套小院只能被认定为“高价院”,并按照较低的标准进行补偿。

张某一听就急了,她坚决不同意这种认定,认为这座小院是婚前独立拥有的财产,与婚后同丈夫一起建的宅院并没有关联。

根据最新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夫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张某认为她婚前建的小院,应该按照普通宅院的补偿标准进行,而不是被莫名其妙地降为“高价院”。可是相关部门仍以最低的补偿方案对张某进行了补偿。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某将相关部门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对自己小院的补偿认定,并要求重新按照正常的宅院予以补偿。

然而一审和二审法院均判决张某败诉,理由是: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这项条款是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基本原则,旨在保障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公平分配,也是确定拆迁补偿标准的重要依据。

因此,张某认为婚前建的小院也应当按照正常宅院予以补偿,这就与一户一宅的的基本原则相悖了。

试想,一户村民如果有多处宅基地,而一个村子的面积就这么大,那村里新出生的村民将来想要分得宅基地,就可能出现不够分的情况,这势必会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以及不公平现象的出现。

因此,张某既然已经参与过以“户”为单位的安置补偿,就不能再以自己婚前拥有单独小院为由,请求小院也按照普通宅院一样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了。

2、张某与丈夫在2018年7月2日已经签订了《拆迁住宅房屋产权置换补偿安置协议》,领取了拆迁安置补偿费用。

这意味着,张某已经对涉案房产的权利作出了处分,且认可了拆迁补偿协议的内容。

可是张某直到2019年11月11日才提起行政诉讼,这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

根据《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64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因此,张某的诉请因超出诉讼时效而无法得到支持。

面对一审和二审的败诉,张某没有气馁,她又申请了再审。

再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张某与丈夫均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二人自愿与相关部门签订以“户”为单位的拆迁补偿协议,且没有证据证明在签署协议时受到了欺骗和胁迫,也没有证明存在重大误解或其他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因此,张某与丈夫同相关部门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系合法有效,且已经生效。

既然张某与丈夫得到了以“户”为单位的拆迁补偿,就不得再单独提起将小院按照正常宅基地标准进行补偿,这违反了一户一宅的基本原则。

最终,再审法院裁定驳回了张某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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