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女子在超市东张西望,孩子在她身旁四处奔跑,突然孩子横穿她前面,被她绊倒了,磕伤了脸部,于是女子便要求商场赔偿。商场只是给了两张100元的购物卡,安抚她和孩子,女子不同意,要求他们承担消掉孩子脸上印子的费用。
3月14日,根据杭州日报的报道,潘女士带着孩子来商城买东西,结果孩子摔倒了。
说起这件事,潘女士就特别的气愤,没想到她只是带孩子逛个商场,结果孩子就摔倒了,而商场还不愿意承担责任,只给两张100元的购物卡,让她的孩子承担着痛苦,她对此愤愤不平。
她的思绪又回到了孩子摔倒的场面。
当时孩子来到喧闹的区域,就特别的兴奋,潘女士看到孩子高兴也开心了,她安心地四处看东西,毕竟她带着孩子来买东西,就是想放松的,她希望孩子玩得开心,自己也释放了压力。
反正在这个地方,孩子也不会跑到哪里去,她就没有拉着孩子的手,让孩子四处奔跑玩耍,她听着孩子撒欢的笑声,内心很愉快。
可她怎么也没想到,孩子跑着跑着,竟然从她前面横过,也许是被她绊倒了,也许又是路滑,她的孩子突然就扑通一声摔倒了,发出了哇哇的哭声。
看着孩子摔倒又哭得那么大声,潘女士赶紧查看孩子的情况,结果发现孩子的脸部磕伤了,她可心疼了。
早知道她就拉着孩子的手了,如今孩子摔倒了,真是伤在孩子身上,疼在她心上,她赶紧带着孩子去就医。
可就是这么一个小小的摔倒,孩子脸部留下的印子,需要花一笔钱,潘女士更是心疼了。
让她愤怒的是,事情发生之后,商场的人只是拿着两张100元的购物卡来安抚她孩子,这让潘女士心里非常不平衡。
她回想起当时的情况,觉得就是路滑了,这才导致她孩子摔倒了,所以商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她拿了那两张购物卡,然后要求他们承担消掉孩子脸上的印子的费用。
但这时他们却告诉潘女士,说他们已经查过当时的监控了,当时孩子的周围没有东西,也没有水,路面是不滑的,而且孩子是被潘女士绊倒的,所以这不是他们的责任,他们不应当赔偿。
看到他们推卸责任,潘女士这才知道,他们拿两张卡来就是推卸责任来的,她心里更是愤怒了。
她又回想起了周围的环境,发现那里的护栏是有安全隐患的,于是她就以此为由,坚定地要求他们赔偿。
那么在这件事情中,潘女士是否有权利要求他们赔偿?
在这件事当中,如果潘女士要求他们赔偿,那就得拿出证据证明,在这件事当中他们有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因为潘女士要提出赔偿的主张,她就得承担拿出证据证明该商场存在过错。
对于一个公共场所来说,他是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在这件事中商场确实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那么他们确实存在过错,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件事中,商场已经给出自己不需赔偿的理由,当时孩子确实是被母亲绊倒的,并且路也不滑,因此他们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潘女士坚持以此为由要求他们赔偿,那么她的行为就构成了敲诈勒索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虽然孩子摔倒了,作为母亲确实会很心疼,但是她不能把过错推到别人身上。
那么你认为潘女士的要求,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