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花800元在南昌某宠物店购买一只萨摩耶小狗。店主要求搭配800元狗粮。女子花

大客路看社会 2025-03-16 23:27:03

女子花800元在南昌某宠物店购买一只萨摩耶小狗。店主要求搭配800元狗粮。女子花1600元把小狗买回家。谁知收到狗的当天,就发现小狗有犬细小病毒。花费医疗费257.8元。没多久小狗死亡。女子要求店主赔偿。被拒绝后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宠物店返还给女子买狗钱,并支付三倍赔偿其他费用共计7477.8元。

2024年3月,黄某在网上某宠物店闲逛,看到一只白色萨摩耶小狗,顿时就喜欢上了。

当时小狗售价是800元。黄某觉得小狗可爱,价格也不错,就决定买下。

但店主要求她再搭配800元狗粮。

明眼人一看,都知道店主想卖小狗并搭配配狗粮。目的就是为了多卖钱。

但黄某太喜欢那只小狗了。她想反正小狗买回家也要买狗粮,于是她答应了店家的要求。

小狗加上狗粮。黄某花1780元买下那只小狗。

宠物店对黄某说,托运费需要购买者自己出。

黄某心想,多余的钱也出了,也不在乎多出这100元。就答应了。

但是在小狗买回家的当天。她发现小狗身上有寄生虫。当即给小狗拍照发给宠物店,并告知小狗身上有寄生虫的情况。

之后,黄某带小狗去宠物医院看病,确诊小狗有全细小病毒。

黄某为小狗看病,花费医疗费,药费共计257.8元。

虽然黄某竭尽全力花钱为小狗治病,但遗憾的是,2024年,4月4日小狗最终死亡。

从狗狗买来到狗狗死亡还不到一个星期。

王某很心疼小狗的死,但她更生气宠物店的不讲诚信。

于是,她在网上跟宠物店老板协商,要求除她跟宠物店之间的买卖合同。要求宠物店退还购买小狗的钱。

但她的要求,却被宠物店老板拒绝。

之后,黄某多次跟对方协商,均无果。一路之下把宠物店起诉到法院。

黄某在诉状中要求,宠物店退还购买小狗的178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100元托运费,和为小狗看病的257.8元。

那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

黄某要求支付三倍赔偿,要先看宠物店是否构成欺诈行为。只有构成欺诈行为,她要求退一赔三才会被法院支持。

所谓欺诈,也就是商家隐瞒真实情况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要构成欺诈的两个要点。首先商家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其次行为上实施了欺诈行为。

黄某购买小狗。小狗到家当日就发现小狗身上有寄生虫。

说明商家把小狗发给她时,小狗身上已经有寄生虫。

黄某一个消费者都能够发现小狗身上有寄生虫。宠物店老板作为特别经营宠物的人,怎会没发现小狗身上的寄生虫?

黄某收到小狗当日给商家拍的照片,可证明小狗在发货之前已经有寄生虫。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谁主张谁举证。

黄某在收到小狗当日,就发现小狗身上有寄生虫。她当即拍照给宠物店老板看。这张照片和小狗后来看病形成完整证据链。

可以证明小狗在发货之前已经有细小病。

因此,宠物店老板的行为构成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既然宠物店老板的行为构成欺诈,就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

综上,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宠物店返还黄某购买狗狗的178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5340元。另外宠物店还需支付给黄某100元托运费和给狗狗看病的257.8元。

像黄某购买的小狗,买的时候看起来活泼健康,但买回来饲养一周左右就开始出现疾病,甚至死亡。这种小狗一般通称星期狗。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商家做生意,应该讲究诚信。宠物店明知狗狗有病,却仍然把它售卖,还要求黄某另外购买800元狗粮。这种行为有违诚信原则。

本来,黄某要求他退款,最多只是退货购买小狗和狗粮的钱,就算加上托运费和给狗狗看病的钱。一共才2137.8元。

可宠物店老板却不答应。最终法院判决他们承担三倍赔偿。等于在2137.8元的基础上,宠物店另外需要多承担5340的赔偿金额。

可谓得不偿失。

做生意要讲诚信,才会有源源不断的生意。如果只是为了眼前一时的蝇头小利,放弃了信誉和长远收益,那就是搬石头砸自己的脚。

对此,你怎么看? 信源:2025年3月16日《观威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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