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男子是一名中学老师,趁着女老师不注意,将对方的钥匙拿走,并来到对方的家中,安装了一个微型摄像头,准备对女老师进行偷拍。岂料,女老师下班回家没多久,就发现了该摄像头并报警。事后,男子被公安机关做出了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事情发生后,女老师主动辞职并搬家,还因为睡眠障碍到医院就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女老师将男子诉至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男子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另赔偿事业损失45500元,搬家费701元,回家路费309等共计52750元。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女子管某是中学老师,长得肤白貌美,引起同事谭某的关注。
2023年2月24日早上10时许,管某去上课,将钥匙遗忘在办公室内。谭某趁机将钥匙拿走,并来到了管某的家中。
谭某在正对床铺的地方,安装了一个微型摄像头后,赶忙离开了现场。
谭某本以为自己做的足够隐蔽,没想到管某下班回家没多久,便发现了异常,并很快将谭某安装的摄像头找出。
细思极恐,管某吓得后背一阵发凉,要是自己没有发现这个摄像头,自己的隐私将会彻底的暴露在摄像头之下。
报警后,民警通过对现场的勘察,很快就锁定了嫌疑人谭某,而谭某也承认了自己的违法行为。
随后,民警对谭某做出了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公安机关所以就的,正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事情发生后,管某主动来到其工作单位辞职,并从原来的地方搬了出去。后来又因为睡眠障碍入院治疗,共花费240元。
管某认为,造成如今这个结果的,都是因为谭某,遂一纸诉状将谭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谭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失业损失4万5千元、搬家费701元等共计52750元。
法院一审认为,谭某作为管某的同事,未经管某的允许在其家中安装摄像头,其意图为偷窥管某的私生活,其行为构成违法,且该事实已经得到了公安机关的证实。
依据《最高法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第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第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第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第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第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法院一审判决谭某赔偿管某精神损失抚慰金1000元。关于管某提出的失业损失、搬家费等,法院认为与该案件不存在因果关系,故驳回。
宣判后,管某不服提起上诉,并提出如下理由:
第一,谭某偷取钥匙来到管某的家中安装摄像头,窥探管某的隐私,眼中侵害了管某的隐私权。
第二,谭某的行为是有预谋的侵权行为,且对管某造成严重的后果,从而影响了其工作与生活。故
第三,结合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准,1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明显偏低。
综上,原判认定的1000元精神损失抚慰金裁量失当,管某要求赔偿失业赔偿等,属于合理费用。
二审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管某要求的赔偿是否合理?
因双方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审理时查明,对一审查明的真相,予以认可。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故管某要求谭某进行赔偿的诉求并无不当。另查明,谭某偷拿钥匙潜入管某住所并在隐秘处安装摄像头,其违法行为有明显的恶性,管某客观上因此事而离职,也造成长时间焦虑失眠等较大的精神损害。因此,管某二审主张5000元的赔偿金,实属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谭某向管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并向管某书面道歉。
对此你怎么认为?
西瓜的心是红的
拘留三天,[笑着哭][笑着哭][笑着哭]
静空子
最少都要五个月工资才合理。二万五千元才合适。只判五千没有阻止此类范罪的作用,反使不法人效仿作案!
月球用户
本来就有路
鹿山闲云
正常追求不好吗?闹这么大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