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21岁女孩在网上找了份行政工作,满心欢喜的办理入职后,培训内容却是化妆和跳舞,还被送到外地的一家夜总会,要求跳舞喝酒,哄男人开心,还要考核谁的打赏和收入高。女子意识到这就是陪酒,根本不是正经人干的,便要回家,不干了。谁知,公司负责人表示:回家是不可能的,不待够一个月,不可能让你回去。无奈之下,女子偷偷跑回家,立刻报警。
据观威海3月16日报道,女子小张21岁,她因为毕业实习,在网上发布了一则求职申请,岗位是做行政。
很快,一家自称文化传媒公司主动联系了她,对方询问她有没有行政方面的工作经验,她表示没有,本以为自己没戏了,但最终还是被录取。
对方表示,她的工作内容是到南方管理一些商演艺人做培训。
听着虽然不容易,但就业压力如此严峻,为了锻炼自己,她非常珍惜这次工作机会,满口答应。
顺利入职后,小张本以为能发挥自己大学所学,好好施展拳脚,谁知,入职培训的内容竟然是化妆和跳舞。
小张很不解,但她毕竟对行政工作不了解,以为这是正常工作的一部分,很快就会步入正题,便没敢多问。
谁知,没过几天,公司就把他们一起入职的好多女孩拉到了广东茂名,直接送进了一家夜总会。
夜总会的灯红酒绿让初入社会的小张等非常不安,但公司一口咬定,这就是她们的实习地点。
更可怕的是,对方要求她们要穿着暴露,会喝酒跳舞,学会哄男人开心,还要考核打赏收入。这哪里是做行政,分明就是陪酒。
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小张有礼义廉耻,自然不愿意,于是,她偷偷留了个心眼,在就谈过程中录了音。
录音中清楚的表示,公司一名男性工作人员表示:你穿成这样肯定不行,这能挣到钱吗?人家上班都只穿内衣,穿的越少挣得越多,想挣得多就别穿得像个学生。
小张意识到自己被骗,公司就是拿捏住现在大学生给予求职的心理,以正规的工作理由将年轻女孩骗来这种地方,变成她们敛财的工具。
这不仅不道德,更是违法行为。
期间,小张还了解到,被骗的不止她一个人,19岁的小刘也是以“化妆助理”的身份被招到公司,骗到了夜总会。
这份工作对单纯的小张和小刘来说,根本不是正经人干的,于是,他们两人找到公司负责人表示:这份工作他们干不了,想回家。
但公司领导却表示:回家,绝对不可能!第一个月是业务熟悉期,必须要在这待够一个月,不然不可能让你回去。
无奈之下,小张和小刘趁负责人不注意,偷偷跑回老家,立刻报警。
警方立即展开调查,公司负责人辩称:根本没有陪酒,实习期暂时不做行政工作,先去学习的。
目前,该公司已被暂停经营,关于有偿陪侍的问题,有关部门会继续调查。
公司打着招聘的幌子,故意欺骗小张和小刘等人,已经属于诈骗。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到本案中,公司以虚假的工作岗位(行政工作)吸引求职者,实际上却安排求职者进行与岗位不符的活动(陪酒、跳舞等),属于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求职者的财物,具有明显的欺诈性质。
因此,公司相关人员恐怕要面临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退一步说,公司即使不构成犯罪,安排这样的工作更是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公司未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行政工作,而是安排了与岗位不符的活动,本身就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现在又安排一些违背公序良俗的工作内容,更是于法不容,小张她们难以接受也是情理之中。
最后,这些娱乐场所也将受到法律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娱乐场所实施有偿陪侍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安排求职者到夜总会进行陪酒、跳舞等活动,显然是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行为。
若该行为发生在娱乐场所内,则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将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及罚款等。
虽然法条中未直接规定求职者的法律责任,但小张这些求职者作为参与者,也可能因涉及有偿陪侍而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双重谴责。(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