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的经济犯罪之一,主要涉及通过虚假开具或接受发票扰乱税收征管秩序的行为。以下是该罪名的关键要点:
一、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205条、第205条之一,虚开发票罪分为两类:
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5条):
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可用于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
2. 虚开发票罪(刑法第205条之一):
针对普通发票(如增值税普通发票、收据等)。
二、构成要件
1. 行为方式:
-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介绍他人虚开发票。
2. 主观故意:明知无真实交易而虚开发票,或故意接受虚开发票。
3. 危害后果:破坏税收征管秩序,可能导致国家税款流失。
三、量刑标准
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刑法第205条):
基本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至20万元罚金;
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3-10年有期徒刑,并处5万至50万元罚金;
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至50万元罚金或没收财产。
注: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 虚开普通发票(刑法第205条之一):
情节严重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2-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中,“情节严重”通常指虚开发票金额累计达40万元以上或造成税款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司法解释要点
1. 虚开行为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
无真实交易开具发票;
有交易但开具金额、数量等与实际不符;
非法代开发票。
2. 立案追诉标准(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达10万元以上;
虚开普通发票金额达40万元以上或致国家税款损失3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