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某小学因被指控侵犯女学生未遂,被一审法院判了有期徒刑4年6个月。可是案件发回重审后,法院竟改判这名副校长犯强制猥亵罪,对其处以有期徒刑3年6个月。女学生及其家属不能接受,认为判得太轻了。而这名副校长也同样无法接受,认为是判重了,目前正决定上诉。 (来源:澎湃新闻) 16岁的女孩王某某是小学6年级学生,至于为何上这么晚,是因为她出生后户口一直没报上,所以耽误了入学时间。 王某某由于比其他同学都要大,成熟得也早,也懂事,所以很受同学和老师的喜欢。 2024年4月的下午,王某某正在教室里,副校长马某突然将她唤去了心理咨询室。 据王某某的回忆,在进入心理咨询室后,马某突然将其按倒在玻璃圆桌上,然后开始抚摸她的身体。当时害怕极了,想要反抗,但奈何力气没马某大。后王某某趁着马某试图脱裤子的空挡,逃离了心理咨询室。 事后,马某为了让王某某保守秘密,就给了她100元钱,并威胁她如果告诉别人,就不让其上学。 不过,王某某也有自己的原则,她直接把100元还给了马某,回家后就将自己的遭遇告诉了母亲。 由于王某某尚未成年,警方十分的重视,立即将马某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调查。 可是马某却一直否认此事,他表示只是找王某某谈谈心,那100元是见王某某表现好,对她的奖励。 然而警方是专业的,他们在对马某多次询问后,发现马某对事实陈述前后不一致,且存在较大的出入。 与此同时,医院方诊断发现王某某还是处女,下体也完好无损。也就是说,马某没有性侵王某某的事实。 但是法院在调查过程中,从王某某的同学那里获得了一个重要信息,说王某某在离开咨询室时是拼命跑出来的,而且脸色苍白,神情紧张,且告诉同学其被马某给猥亵了。 除了同学外,王某某的班主任老师也证实在案发后,王某某曾将被马某侵犯一事进行了告知。 综合这些证据,马某侵犯王某某的事实已经可以坐实。 《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那么马某侵犯王某某的事实已经坐实,那马某的行为是构成强奸还是猥亵呢? 一审法院认为:按照王某某所陈述,马某在抚摸其身体后,又有脱她裤子的行为,这足以说明马某并不是简单的猥亵行为,而是打算真正的性侵王某某。 因此,认定马某构成强奸罪。但由于强奸未遂,所以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6个月。 然而马某的辩护人却认为马某不构成犯罪。 该辩护人称: 王某某虽然才6年级,但已经16周岁,对性知识已经有了了解,她应该知道性侵和猥亵的区别。 根据医院的证明,王某某还是完璧之身,那么性侵事实就不能成立。 根据学校内的监控来看,王某某的确是从咨询师跑了出来,但其出了咨询师后,并没有情绪激动,神情十分自然,这与王某某同学所描述的并不匹配。 因此,有理由怀疑王某某和同学串供诬告马某。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此案还有很多疑点没有搞清楚,属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的证明力也尚显不足。 《刑事诉讼法》第23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如果发现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其实一审期间,王某某、班主任老师和同学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虽然这些只是口头证据,但口头证据并非完全没有证明力,只是证明力有点欠缺,需要其他证据补足。 重审时,原一审法院认为,即便马某没有性侵王某某的事实,但马某搂抱、抚摸王某某隐私部位的行为的确存在。 也就是说,即便判不了强奸罪,那也可以判决强制猥亵罪,反正马某单独把王某某叫去咨询室,这个行为的确有点反常。 《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原一审法院认定马某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 不过,法院判决后,马某还是不服,他坚持认为自己无罪,所以选择了上诉。 对此,您怎么看?
甘肃,某小学因被指控侵犯女学生未遂,被一审法院判了有期徒刑4年6个月。可是案件发
雷雷说趣
2025-03-26 23:5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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