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一男子长期去药店买止咳药吃,一个月要吃40多盒,后被警方以涉嫌吸毒抓捕

重瓦下庆 2025-03-27 10:23:29

广东广州,一男子长期去药店买止咳药吃,一个月要吃40多盒,后被警方以涉嫌吸毒抓捕归案。经过检查,男子的尿液及毛发中出现了吗啡和可待因成分。后男子被行政拘留了10天,但男子感到十分冤枉,如果吃止咳药都算吸毒,那为何准予售卖?后男子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

(来源:半岛晨报)

男子柯某之前因为感染了风寒,所以咳嗽不止。后来他去医院做了检查,医院给配了点药。可药吃完后,柯某还感觉不适,于是自己在药店买了一些右美沙芬片、强力枇杷露以及氢溴酸右美沙芬片(处方药)。

然而在柯某咳嗽已经好了以后,他还是坚持吃着这些药,甚至药量越来越大。从1月8日到2月17日,柯某先后从药店买了13盒右美沙芬片、20瓶强力枇杷露,还有20盒氢溴酸右美沙芬片。

药店工作人员虽然觉得柯某的行为有些奇怪,但也没多想,毕竟买药是顾客的自由。

可是柯某的家人发现柯某把药当饭吃,而且还是在没有咳嗽的情况下,所以多次劝阻,但柯某就是不听,感觉吃上瘾了。

2月20日那天,警方得到消息后找上了门,然后带着柯某去了医院做了检查,发现柯某的尿液以及毛发中存在吗啡和可待因的成分。

警方认定柯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药物的过度依赖,而且这些药物中存在毒品成分,所以认定柯某是在吸毒,可是柯某却坚称自己吃止咳药是为了治疗咳嗽。

谁曾想,当警方询问柯某的妻子时,妻子却表示根本没有的事,柯某的咳嗽早就好了,他不咳的时候也吃这些药。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第3项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后柯某被警方行政拘留了10日。

柯某心里不服气,觉得自己太冤了,于是提起复议,可复议却被维持。无奈之下,柯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警方滥用权利,没有资格管自己吃什么药,吃多少药,有这个时间怎么不去查查药店为何能卖这种药。

有不少网友抱有与柯某同样的疑惑:“对呀,为何不去查药店为何卖含有吗啡和可待因的药品?”

还有网友不解:“难道吃药吃上瘾就是吸毒?这八竿子打不着的事,怎么能串联起来?”

那从法律上来讲,柯某的行为能否被认定吸毒呢?

首先,根据《刑法》和《禁毒法》的规定,毒品通常指的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和精神药品。

这里需要重点注意,精神类药品与能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均属于毒品行列。

也就是说,如果是医用治病,那么并不会有事,但如果嗑这些药成瘾了,那这些药的身份就得以转化成为毒品了。

柯某所购买的氢溴酸右美沙芬,它具有止咳作用,但如果大量服用,会使人产生快感、高度兴奋等症状,所以在2024年7月1日起,就已经列入了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

由此可见,氢溴酸右美沙芬其实从法律角度来讲就是毒品。

那既然是毒品为何能售卖?

其实,我们日常生活中很多止痛药,从法律角度来讲就是毒品,所以一般止痛药都是有使用剂量,超出这个剂量,就容易使人上瘾。

这虽然看起来很矛盾,但这样的认定方式也是最人性化的,否则如果一律按照毒品禁用,那有人生病咳嗽了就没有什么好的疗效药使用了。

因此,精神类的药品不是不能使用,而是要限量使用。

本案中,柯某在1个多月的时间内,要吃40多盒止咳药,这明显超出了正常的剂量,而且柯某的尿液中也检测出了吗啡和可待因等毒品成分。

由此可见,柯某已经对这些药物上瘾了,从法律角度来讲,的确属于吸毒。

因此,警方认定事实清楚,对柯某的处罚幅度也适当。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柯某要求撤销行政处罚的诉请。

最后,本案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有些药品和毒品只有一线之隔,所以我们在用药的时候,一定要严格按照医嘱,不能随意滥用。否则一不小心就可能陷入“毒品”的陷阱,到时候后悔可就来不及了。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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