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一名男子开车把景区2块砖弄坏了,景区工作人员强制要他赔偿2000元。男子不服,赔偿一块普通砖,是镶金了吗?谁知,景区工作人员却反驳:你弄坏东西,要不要赔偿呢?网友:赔偿可以,开个发票过来。
“你们也真是狮子大开口,一块普通的砖头,就要我2000元,真是岂有此理!”张先生很生气,他对这个赔偿金额感到很不解。 “你弄坏东西了为什么不赔偿呢?”景区的工作人员直接反问他。 张先生听了更郁闷了,这收费真是太不合理了。 想起那天晚上,他开车去景区,因为没有看到车子不让进入的标识,他直接开车进入了。 后面离开的时候,在倒车过程中,却不小心把景区的路面上两块砖给压坏了。 但张先生浑然没有发觉这一回事,直接就把车开走了。 谁知,第二天早上,景区的工作人员就联系到了他,跟他说明了来意,要求他赔偿压坏那两块砖。 不过赔偿的金额高达2000元,这让张先生难以接受。 就那么一块普通的砖头,赔偿2000元,还不能走保险,多少让张先生不舒服。 所以,张先生就不接受这个赔偿。
但是,景区却误以为张先生不想赔偿,有点生气了。这才跟张先生对质起来。于是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张先生很气愤,把这件事发到了网上,他认为,损坏东西确实要赔付,自己也没有说不赔,但是两块砖赔偿2000元有点离谱,简直和抢劫没啥区别。 景区工作人员于是让他找人修,自己出钱。 张先生又不乐意,景区只能让他先赔付,后面修复完再给他结算。 事后,景区已经把砖头修好了。 这件事发到网上,引起舆论纷纷。有人说,人家也没说不赔偿呀,但是不能打着敲诈的名义。 也有人说,这赔偿2000元,有点高的离谱了吧。 那么,从法律角度看,这件事该如何认定呢?
1、张先生损坏景区砖头,构成侵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先生因过错损坏了景区的砖头,他应当对景区因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景区要张先生赔偿高达2000元的砖头维修费构成敲诈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虽然张先生确实因过错损坏了景区的财产,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然而,赔偿金额应当基于实际损失和修复成本来确定,而非简单地设定一个高额的赔偿费用。 如果景区无法提供合理证据证明2000元赔偿费用的合理性,那么该金额很可能是过高的。 不过,景区目前把砖头修好了,等待维修方提供清单后,景区会跟张先生联系,如果维修费没有那么高,会把钱退给他。
3、景区在没有设置禁止开车进入的提醒义务时,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如果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如果景区未能提供适当的警示或指示,导致张先生无意中驾车进入并损坏了财产,景区因此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张先生与景区之间的具体责任划分应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实际损失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判断。 如果双方无法自行协商解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