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男子花551500元,买了一辆行驶里程7100公里的二手车,可他开车上路

龙探长 2025-04-01 18:53:33

北京,一男子花551500元,买了一辆行驶里程7100公里的二手车,可他开车上路,发现车子直哆嗦,可把他吓得不轻,他一查顿时傻眼了,他买的车竟然在6个月前发生过重大事故,而经销商却恶意隐瞒,男子一下子火了,他一纸诉状,把经销商告上法庭,要求退551500元赔偿1654500万,案子经过2审,最终的判决让人意想不到。

据3月31日光明网报道,北京的金先生,欢天喜地买了辆二手车,却让他悲喜交加,官司缠身。

原来,金先生为了方便出行,花551500元,在某汽车公司买了辆二手车。

虽然是二手车,但行驶里程才7100公里,对于金先生来说这跟新车没啥区别。

而这款车的新车,价格要比这个贵的多,金先生是个很实际的人,他追究性价比,花大价钱买回来的车,很快就贬值了,而二手车,他如果开几年再转手卖,也赔不多少钱。

看好车后,金先生当机立断签了买车协议,兴高采烈开回了家。

可买回来没多久,一次开车上路,车子突然异常抖动,就像一个垂暮老人在剧烈咳嗽。

可把金先生吓得不轻,这可是汽车,如果行驶过程中出故障,可是人命关天。

金先生赶紧去检测,这一测不要紧,他愤怒不已。

原来,金先生发现,这辆车在他买的6个月前,发生了重大事故,这可能就是前车主卖车的原因吧,他还以为自己捡到了宝。

让金先生愤怒的是,卖车的汽车公司知道这是辆事故车,却进行恶意隐瞒。

金先生一怒之下,找到汽车公司,他猜到对方可能会推卸责任,或者找各种借口息事宁人。

他下定决心,无论对方说出花来,他也要为自己讨个公道,只要汽车公司把车给他退了,一切都好说,否则,他绝不善罢甘休。

万万没想到,汽车公司一口咬定,他们也是从车主手里高价收来的,车主对车况进行了隐瞒,他们也不知道这是辆二手车。

金先生怒了,真是把自己当小孩子哄呢,这家汽车公司,是车辆的官方特约经销商,他对自己销售的二手车的情况不知情,说出来谁信?

而且,汽车公司在平台宣传的是,他们所有销售的二手车,都没重大损伤,无重大改装,110项标准检测都符合标准,这存在虚假宣传,而且欺诈销售。

看汽车公司如此狡辩,金先生也不准备跟他们客气了,他一纸诉状,把对方告上法庭。

他这回不是退车那么简单了,他要求退1赔3,也就是说退551500元,赔偿1654500元。

有人说,买之前就看出是大修过的,就是冲着赔款去的,买家肯定是行家。拿五十多万去碰瓷二手车,获得3倍赔偿,其实风险挺大的!万一法院不支持,这五十多万就打水漂了!

二手车商自己收到事故车,那就是个收购事故,你还隐瞒再销售?我是不信二手车商发现不了车辆重大事故的。做二手车的,看不出来出过重大事故的车,或者是撒谎欺骗,或者说根本没有做二手车的职业水准。

做二手车的收车时除了验车,还需要查维修保养记录和保险的出险记录,这个车既然是保险认定的全损,销售公司是肯定清楚的。所以,说欺诈没跑。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汽车销售公司作为官方认证经销商,宣传其二手车“无重大事故”并通过“110项检测”,但实际隐瞒了车辆曾因重大事故被保险公司定为“全损车”的事实。

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欺诈:1、经销商具备专业检测能力,应知车辆真实情况;2、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侵害知情权;3、故意隐瞒事故历史导致消费者错误决策。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经销商通过虚假检测报告、隐瞒事故记录等手段,使金先生误认为车辆无重大事故,违背真实意思签订购车合同。

金先生有权主张撤销合同并恢复原状,退车退款,且欺诈方需承担赔偿责任,三倍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经销商没如实告知车辆事故历史、维修记录及全损认定信息,直接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也践踏了诚信。

根据行业规范,二手车交易中“重大事故”属于核心信息,经销商有义务主动披露。

汽车公司以“不知情”抗辩不成立,作为品牌授权经销商,可通过保险记录、维修数据等渠道核查车况;官网宣传“无重大事故”构成承诺,实际没履行检测义务,存在主观故意。

一审法院判汽车公司败诉,汽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汽车公司退一赔三,退还金先生551500元购车款,并赔偿1654500元。

信源:光明网2025-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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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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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春秋,解历史大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