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在周先生这件事上,酒楼方并非完全无需担责。 从法律角度来看,周先生把车钥匙交给酒楼保安,这实际上就形成了一种保管合同关系。尽管双方没有明确约定保管场所或方法,但保安接收了钥匙并且在群里发布了通知,这表明其愿意承担保管责任。酒楼作为保管人,理应对周先生的车辆进行妥善保管,包括车辆本身以及车内随车物品的基本安全。要是因为酒楼保安的疏忽致使车辆内物品被盗,酒楼方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不过,也有人觉得酒楼方没有收取停车费,不应该承担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周先生没支付保管费用,可无偿保管并不意味着保管人就能完全免除责任。 《民法典》第 897 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酒楼保安在保管期间存在重大过失,比如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未及时发现并制止盗窃行为等,即便无偿保管,酒楼方依然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周先生的物品被盗这件事上,监控显示凌晨 2 点十几分有两个人鬼鬼祟祟来到车附近,可民警到场后却未发现车辆有被暴力破坏的痕迹。有人可能会觉得没有破坏痕迹就不能证明是被盗,或许是周先生自己记错了物品放置位置。但从常理推断,价值约 30000 元的 4 瓶茅台、10 条烟以及 12000 元现金,周先生不太可能记错。 《民法典》第 1165 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若酒楼方能够证明自己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且不存在重大过失行为,那可能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如果酒楼方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像未安排保安巡逻等,导致不能及时发现并制止盗窃行为,那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所以综合来看,酒楼方在这件事上不能简单地说毫无责任。周先生现在只能寄希望于民警能尽快破案找回失物,同时他也在考虑是否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毕竟这 30000 元对他而言是一笔不小的损失。 对于这件事,你又有怎样不同的看法呢?
我认为在周先生这件事上,酒楼方并非完全无需担责。 从法律角度来看,周先生把车钥
崔强来说事呀
2025-04-01 19: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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