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男子因感情不和与前妻离婚,并与前妻协商,儿子由前妻抚养,自己则每个月支付给

闻花听叶 2025-04-02 10:19:25

新疆,男子因感情不和与前妻离婚,并与前妻协商,儿子由前妻抚养,自己则每个月支付给前妻800元抚养费直至儿子18周岁。谁料,数年后,男子总是听到别人对自己说“你后院起火了”,怀疑儿子非亲生,便要求前妻让儿子与自己做亲子鉴定。又因前妻不同意,男子向法院提出相应申请。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男子的诉请,男子不服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了!(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年前,时年31岁的男子吉某与女子贾某登记结婚,婚后第3年,两人生育一子,第11年因感情不和在民政局协议离婚。 吉某与贾某离婚时,与贾某协商,儿子归贾某抚养,自己则每个月支付给贾某800元抚养费直至儿子18周岁。 转眼9年过了,因在此期间,听到很多人说“你后院起火了”之类的话,吉某怀疑儿子非亲生,遂要求贾某让儿子与自己进行亲子鉴定,结果却遭到了贾某的拒绝。 《民法典》第1073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吉某多次与贾某沟通未果,一纸诉状向法院提出与儿子进行亲子鉴定的申请。 一审法院受理了吉某的申请后,告知贾某情况,贾某明确表示,吉某与儿子存在亲子关系,吉某是不想支付抚养费,才起诉至法院要求认定与儿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同时表示,儿子现在已上高中,面临高考,不希望被任何事影响,不同意做亲子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吉某仅凭传来证据,即听到很多人对其说“你的后院着火了”话语,就认定与儿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不能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最终驳回了吉某的全部诉请。 一审判决后,吉某不服又提起上诉,吉某认为,本案性质特殊,确认身份关系应当通过亲子鉴定后得出的科学结论来作为判案依据。一审时,儿子未到庭参加庭审,本案涉及身份关系,法院应当依法传唤儿子到庭,且儿子已经年满17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法院应当征求其是否同意做亲子鉴定,不能片面听取法定监护人的意见。 对此,贾某作为儿子的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辩称吉某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驳回、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怎么判?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认为,亲子关系存在与否直接关系到家庭成员能否享有法定的人身财产权利,以及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更是直接关乎未成年子女的切身利益。 本案中,吉某请求否认亲子关系,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9条之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吉某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但其并未提供。亲子鉴定只是对其所举证据的一种补强,在其未提供必要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情况下,其亲子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综上,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判决维持原判! 最后,吉某的儿子是不是吉某亲生的不得而知。 但是本案也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亲子鉴定并不是想做就能做,必须有“正当的理由”和“证据”!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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