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女子在洗浴中心女宾舒舒服服地洗完澡,光着身子涂抹身体乳时,见一名男子闯了进来,吓了一跳。虽然男子及时离开,但是女子仍难以释怀,还是报了警。 对此,洗浴中心工作人员表示,涉事男子疑似和女性同伴一起进去的,已对女子进行赔偿,已调整闸机入口和在岗人员,闸机入口现在一次只能进一个人,并增设专人值守闸机入口。 对此网友纷纷表态,有网友表示发生了这样的事情,就是洗浴中心的责任。 但也有不少网友表示,误会而已,没必要大惊小怪!也经常发生女子误入男浴池的事情,女的给男的赔偿了吗?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首先,《民法典》第14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可见,男女平等,依法均享有隐私权。无论是男性误入女浴,还是女性误入男浴,都会构成侵权,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其次,《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隐私权属于人格权,侵犯他人隐私权给他人造成的往往是精神损失。 不过应当注意的是,精神损害赔偿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往往需要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情况综合判定。 类似的案件中,法院支持的数额一般在3000-5000元之间。 3、再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项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可见故意侵犯他人隐私的除了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还会构成治安违法,面临罚款、拘留! 具体到本案,涉事男子如果确实与女同伴一起进入女宾,有“故意”之嫌! 4、从次,《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洗浴中心作为经营者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无论男子是有意还是无意,受害女子在洗浴中心遇到类似的事情,都说明洗浴中心在管理上的问题,适当的赔偿受害女子一点也不冤! 5、最后,正如大家所说,类似的事情在实践中确实并不少见! 本案也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在洗浴中心“走路要小心”不要随意乱窜,避免给他人和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也提醒广大洗浴中心重视客人的隐私保护!以免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好大的官威!”山西高平,男子开车与一名女司机发生点摩擦,当时也没太在意,事后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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