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女子把房子卖了759万后,和买主商量,再返租1年,买主同意,不料,女子的孩子在房中自杀,买主住了1年后,偶然得知房子是“凶宅”,说什么都要按原价退房,女子不同意:房子跌了300万,你孩子也享受了优质学籍,原价退房对我不公平!买主却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让女子有些崩溃。
据潇湘晨报4月9号报道,作为医生的张女士因为房子的事,弄的焦头烂额,她不能接受买主以“凶宅”作为借口原价退房。
事情还要从头说起,2021年,张女士将一套95平的房子挂牌出售。
而看中这套房子的买主是王女士,因为带学区,她也是为了孩子上学方便,于是,选中了该套房子。
同年1月末,张女士和王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759万成交。
同年3月,王女士因为孩子上学的事,着急过户,张女士却没有找到房子,但是,还是配合对方过了户。
不过,张女士考虑孩子还在上学,她想着房子离着孩子读书的地方近,又暂时没找到合适的房子,她就和王女士商量,可不可以返租1年,等2022年3月在交房?
王女士家的孩子也在读书,同为母亲她也能体谅张女士的不容易,反正买房子也不着急住,就当帮张女士一个忙了,也就同意了。
然而,谁也没想到,张女士带着孩子继续返租在这套房子里,却出事了。
2021年4月,张女士的孩子在房中自杀了。
此时,王女士对此并不知情。
转眼到了2022年3月,到了交房时间,王女士拿到了房子后,就开始张罗着装修,在12月的时候,一家人搬进房子住了。
到了第二年10月份的一天,王女士的母亲出去溜达,碰到邻居,两人闲聊时,听说了张女士孩子自杀的事。
王女士知道后,说什么也不想住在这套房子里了,她立马找了中介询问,可是,对方听了这事也是惊讶万分,他们也不知道这个事。
王女士又给张女士打电话,想按照原价把房子退了,可遭到了拒绝,两人彻底谈崩了。
之后,王女士直接将张女士告上法院,要求按照原价退房。
本案中,王女士与张女士在购房合同中约定:“该房屋在其本人持有期间,在房屋内未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
这一条款明确约定了,张女士在房屋持有期间不得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并约定了如有隐瞒此情况将构成欺诈,王女士有权撤销合同。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然而,张女士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告知王女士其孩子在房中非正常死亡一事,这一行为构成欺诈。
虽然,张女士在房子过户后、交房前这中间返租期间,她的孩子在屋内自杀,根据合同约定,她应该确保房子内未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
另外,张女士违反了房屋信息披露义务,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民法典》第500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张女士在购房合同中承诺持有期间未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然而,在过户后一个月左右,她的孩子在房屋内自杀。
尽管张女士可能并不是故意隐瞒此事实,但是,此事确实发生在合同约定“持有期间”内,而且,对房屋的性质和价值产生了重大影响。
张女士可能被视为违反了信息披露的义务,因此,她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24年12月,法院一审判决:张女士退还房款。
张女士却不服,认为这对自己不公平。
第一、张女士认为房屋过户时,买卖流程已完成,而且,王女士也享受到了优质学籍。这意味着王女士获得了房屋交易的主要利益之一,她以“凶宅”为由退房对自己不公平。
第二、孩子离世时,是发生在返租期间,也就是说发生在双方约定的交房时间之前。张女士认为,事情发生了,但是,不能改变房屋已经交易完成的事实。
另外,返租也是和王女士协商一致的,王女士在同意返租时也应当预见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三、张女士认为,房子在近几年,价格已经跌了300万了。王女士在享受了学区房和房屋居住权之后,拿孩子离世为由要求原价退房,让她无法接受。
那么,张女士认为,孩子去世时发生在返租期间,不能改变房屋已交易完成的事实,她可以以这个理由不退房吗?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张女士在明知房屋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情况下,未向王女士披露这一重要信息,违反了诚信原则。
王女士购房的目的是为了居住和使用,但房屋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可能对其居住心理产生重大影响,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所以,尽管孩子去世发生在返租期间,但张女士仍不能免除相关责任,她应遵守购房合同中的承诺,向王女士披露房屋的重要信息,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日前,张女士不服,已提出上诉。
用户10xxx85
要是租房人的孩子在里面自杀,你还要别人原价买你的房不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