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对不可诉的行政行为,即使经过行政复议,也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裁判要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对明显不符合行政复议范围的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可以在口头释明后作存档处理,也可以书面告知复议申请人其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当事人因此而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可迳行裁定不予立案。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行申236号
最高法:对不可诉的行政行为,即使经过行政复议,也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裁判
王培聊社会
2025-04-11 02: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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