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女子以759万卖掉房子,但和买家商量后继续租住一年。没想到,孩子在屋内

博仑有意思 2025-04-12 00:35:57

浙江杭州,女子以759万卖掉房子,但和买家商量后继续租住一年。没想到,孩子在屋内自杀身亡。买家住满一年后,偶然得知此事,认为房子已成"凶宅",要求原价退房。女子拒绝,理由很现实:房价已跌300万,而且买家孩子已经用这套房的学籍上了好学校,现在要求原价退房,自己损失太大。但买家不买账,告上法庭。一审判决结果,让女子难以接受。 (来源:潇湘晨报) 张女士被房屋买卖一事,搞得心烦意乱。买家以“凶宅”为由要求原价退房,她对此并不认同。 回溯到2021年,当时张女士把一套95平米的住房挂到市场待售。 这套房子被王女士看上了。由于带有学区,为了孩子上学能更省心,她就挑中了这套。 2021年1月底,张女士与王女士签下房屋买卖合同,房子以759万元成交。 3月初,正值孩子开学季,王女士因孩子入学需要,急于办理房产过户。当时张女士尚未找到合适房源,但她配合办理了相关手续。 考虑到孩子上学方便,张女士一时没找到更合适的房子,她跟王女士协商,续租一年,延迟到2022年3月再交房?这样既不影响孩子上学,自己也能从容找新房。 王女士家孩子也在上学,同为母亲她很能体会张女士的艰辛。反正买房不急于入住,就当行个方便,便应允下来。 没承想,张女士带着孩子续租这套房期间,变故陡生。 2021年4月,张女士的孩子在屋内轻生。彼时王女士对此一无所知。 2022年3月交房后,王女士着手装修,同年12月举家迁入。 次年10月某天,王女士母亲出门遛弯,与邻居攀谈时,听到张女士孩子轻生的事。 知悉此事后,王女士不愿再住这房。她赶忙询问中介,可中介同样诧异,坦言此前并不知情。 王女士联系张女士提出原价退房,遭拒后双方陷入僵局。 随后,王女士直接起诉至法院,诉求按原价退房。 王女士和张女士签的购房合同里有这么一条:"房屋在本人持有期间,屋内不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 这条约定说白了,张女士要确保房子在她手里时没出过这类事。还写明要是隐瞒,就算欺诈,王女士能直接解除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148条,用欺骗手段让对方违背心意签合同,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 可张女士没告诉王女士,她孩子在屋里非正常死亡的事,这已经构成欺诈。虽说孩子出事是在房子过户后、交房前的返租期间,但按合同约定,她就该保证屋内没发生过这种情况。 而且,张女士没把房屋关键信息说全,肯定要担责任。《民法典》第500条规定,签合同故意藏着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就得赔偿。 张女士签合同时承诺房子没出过这类事,结果过户才个把月,孩子就在屋里自杀了。就算她不是故意瞒,这事发生在合同约定的"持有期"内,还影响了房子的价值。这么看,张女士很可能算没尽到信息披露义务,说不定得赔钱。 2024年12月,法院一审判决,张女士退还购房款。她不服,提出三点理由: 第一,房子已经过户,王女士也用上了学区名额,觉得对方享受到了交易主要好处,拿"凶宅"理由退房不合理。 第二,孩子出事是在返租期间,也就是交房之前,张女士认为交易已经完成,不能因为后来的事反悔。再说返租是双方商量好的,王女士同意时应该想到可能有风险。 第三,这几年房价跌了300万,张女士觉得王女士既用了学区房又住了房子,现在还要原价退房,她接受不了。 不过,张女士拿返租期出事、交易完成当借口不退房,真能行得通吗? 《民法典》第7条规定,做事得讲诚信。张女士明知房子里出过事却不说,这就违反了诚信原则。 王女士买房是为了正常居住,碰上这种事心里肯定有阴影,合同目的等于没实现。所以哪怕事情发生在返租期,张女士该负的责任也躲不掉,得按合同把房屋情况说清楚,承担违约后果。目前她已经上诉了。 对此,有人说:“一审居然支持退房,这法官真是大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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