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死”不足以平民愤?江西景德镇,一男子因与女友吵架后,为泄愤开快车撞死一家三口

沛山评生 2025-04-15 21:50:15

不“死”不足以平民愤?江西景德镇,一男子因与女友吵架后,为泄愤开快车撞死一家三口。事后,检方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而被告一方则声称不是故意,将以交通肇事罪进行辩护,如何评价此案?(来源:极目新闻等) 事发当晚,男子廖某开着一辆二手特斯拉载着女友孙某在道路上行走。 在等待红绿灯的过程中,廖某同孙某发生矛盾,廖某因情绪不佳,遂在绿灯亮起后开猛踩油门加速。 在连续加速14秒后,车速来到了129公里每时,远超该路段40公里每时的限速。 孙某因害怕,在此过程中曾劝阻廖某,但廖某不听,仍继续加速。 最终,由于车速过快,廖某撞上了正在过马路的胡先生一家,其中包括胡先生本人、其妻子王女士及11个月大的儿子胡某。 最终,胡某当场死亡,王女士在救护车到达现场后因抢救无效死亡,而胡先生在医院经抢救后也因抢救无效身亡。 事后,廖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拘,案件来到检察院,检方遂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廖某一方则认为廖某在撞人之前曾打了方向盘,也踩了刹车,对于胡先生一家的妻子并非故意。 据胡先生的家属表示,廖某一方则会以交通肇事罪进行辩护。 胡先生原本事业有成,有妻子和嗷嗷待哺的孩子相伴,家庭本应幸福美满,却不料遭此横祸,最终落得个家破人亡的局面,实在让人痛心不已! 而罪魁祸首廖某,因一时的情绪化举动就剥夺了三人的生命,尤其还有一位不满1岁的孩子,他都还没好好看过这个世界,生命的焰火就被悄然掐灭。 廖某必须要为此付出应有的代价。 那么廖某的行为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评价?其行为到底是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呢? 所谓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是指采用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可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罪名上和刑罚上更重,而交通肇事罪相对较轻。 那么,这两罪到底又有什么区别呢? 1、从犯罪客体上来看,交通肇事罪侵犯的法益是交通运输的安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法益则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 2、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看,交通肇事罪需违反交通法规且发生重大事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实施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不要求必须有严重后果。 3、主观方面上,交通肇事罪中的行为人表现为过失;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是故意,包括直接和间接故意。 4、 犯罪后果要求上,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需严重危害结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险犯,方法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即可定罪。 本案中,男子廖某在限速40公里/小时的市区路段,与女友孙某争吵后两次将油门踩至100%,持续加速14秒,飙车至129公里/小时,且全程未采取有效制动措施,还无视女友劝阻,在撞击前仅象征性转向。 其如此行为与放火、爆炸等恶性犯罪本质相同,均为对他人生命权的践踏,危害性极大。 此外,廖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其理应知晓这样做可能会造成危害他人生命的后果,其仍然而为之,体现廖某对他人生命的莫视与放任,其主观上系间接故意。 这样一来,廖某又怎么可能被辩护人辩护成主观方面为过失的交通肇事罪呢? 综上,廖某的行为更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理应以该罪论处。 在量刑上,廖某可能获死刑。 从廖某具体的犯罪情况来看,其在限速40公里/小时的市区路段,与女友争吵后将车速飙至129公里/小时,导致一家三口死亡(其中有尚在襁褓中的婴儿),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从公众情感上来讲,的确是“不死不足以平民愤”! 但法院在具体的量刑中,还要考虑到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犯罪后的态度、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况综合进行评判。 当然,这一切的一切还要以官方的结果为准。 目前,当地法院已经开庭审理,择期进行宣判。 有所说,“就因几句口角,况且还是女朋友就任性暴怒,视人命为草介,今天如果不重罚惩戒,他日还会祸害他人!” “这样极端不负责任的行为,就是对生命的无视,必须死!”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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