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自己在家里喝的酒,凭什么让我们赔钱?”海南万宁,一男子饮酒后骑摩托车来到朋友家中喝茶聚会,不料,在返回途中因操作不当,竟冲入当地一鱼塘溺亡。事后,男子的家属将其朋友及鱼塘主一同告上了法院,索赔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各项费用合计122.96万元,如何评价此案?(来源:法治时报、闵南网) 事发当天,鱼塘边,温先生正和邻居唠着家常。 突然,他眼角扫到鱼塘里有个奇怪的东西,凑近一瞧,整个人都僵住了,大喊:“不好,那是一个人,是老周!” 邻居们呼啦一下围过来,也都吓傻了,赶忙有人掏出手机报警。 时间回到前一天,5月31日傍晚。吴先生精心准备了一场好友聚会,地点就在温先生家。吴先生挨个打电话邀请,打到老周那儿时,老周在电话里说:“真不巧,我正跟自家堂兄在家喝酒呢,实在去不了。” 吴先生有些失望,但也没强求。 晚上,温先生家里热闹得很,大家一边吃饭一边聊天,酒一杯接一杯。吴先生酒兴上来了,又给周先生打电话:“老周,就差你啦,快过来再喝点!” 可老周还是拒绝了。 谁能想到,过了一会儿,老周骑着摩托车晃晃悠悠地来了。那时大家都吃完在喝茶,见他来了,赶紧招呼他坐下一起。聊了会儿天,大家就各自回了家。 没曾想老周在回家途中出现了意外,就发生了开头那一幕。 警察到现场勘查后得出结论:老周醉酒骑无号牌摩托车,操作不当掉进鱼塘,对这起事故应负全部责任。 老周家人得知噩耗后,悲痛欲绝。 冷静下来后,他们心里满是怨愤,觉得温先生作为聚会组织者,没有尽到提醒、护送的责任,鱼塘承包方没在周围设防护和警示标志,也有过错。 随后,老周的家人一纸诉状把温先生和鱼塘承包者某投资公司一同告上法庭,索赔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各项损失合计122.96万元。 对此,温先生感到实在冤枉,“事发当晚,虽然曾经邀请过老周曾经前来参加聚餐喝酒,但老周不是没有来嘛!老周是在家喝完酒后才到达的,而且后续众人也是一直在喝茶,并没有饮酒行为。对于老周的不幸离世,固然感到痛心和惋惜,但自己又承担哪门子责任呢?” 投资公司也同样反驳,是老周自己饮酒后不顾自身安全,骑摩托车所导致的后果,同投资公司无关。 那么,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涉事鱼塘近邻居民生活区,旁边的道路经常有居民和车辆经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这样一来,鱼塘承包者某投资公司对其管理的鱼塘区域就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如果鱼塘承包者能够证明其已经按照一般的管理规范和社会公众的合理期待,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和风险提示,例如在鱼塘周围设置了围栏、警示标志等,那么其就无需承担责任。 然而,如果鱼塘周围确实没有任何防护措施和风险提示,导致老周在失控坠入鱼塘时未能得到一定的保护和警示,那么鱼塘承包者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法院认为,投资公司未能在合理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老周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对于老周本人,其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知道饮酒后骑车可能面临的风险,对饮酒与否、饮酒多少同样可控。 基于此,其仍然而为之,将自己置于危险之中直至意外发生身亡,其本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老周对该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减轻某投资公司的责任。 至于温先生,《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老周家属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老周当天在温先生家中饮酒,而温先生一方有证人证明老周当天并没有到温先生家中喝酒。 温先生对老周的死亡结果不存在过错,故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最终,法院酌情认定投资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需向老周家属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各项费用合计99700元。 那么对于这个结果,网友议论纷纷,有人说:“老周自己喝酒开车跑到塘里去了,关鱼塘什么事?难道鱼塘立牌子了就能避免这个结果?这不是无稽之谈嘛!” 其实,这个观点存在一定的片面性!鱼塘作为具有潜在危险的区域,承包者当然有责任预防可能发生的意外。 这个责任始终在那里的,你不履行,一旦出事,法院当然会判定存在过错。 此外,要求鱼塘承包者履行一定的安全保障责任,并非让其为老周的过错“买单”,而是为了促使公共场所管理者提高安全意识,完善安全措施,从而减少类似悲剧的发生。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 民法典实用一本通
“他自己在家里喝的酒,凭什么让我们赔钱?”海南万宁,一男子饮酒后骑摩托车来到朋友
沛山评生
2025-04-03 16:38:10
0
阅读: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