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包方便面、一瓶苹果醋过期就罚我5万,凭什么?”福建龙岩,一小超市内,因市监局

沛山评生 2025-04-11 18:41:48

“两包方便面、一瓶苹果醋过期就罚我5万,凭什么?”福建龙岩,一小超市内,因市监局在二楼查出过期食品,遂对超市作出罚款50000余元的处罚。事后,超市老板娘以“涉案金额小且未对外销售”为由,将市监局告上了法院。(来源:裁判文书网) “我真不是故意卖过期食品的,就这不到50块钱的东西,咋能罚我5万呢?” 事情得从几个月前说起。林女士和丈夫在热闹的商业街经营一家小超市,虽说店面不大,可货物齐全,周边居民日常所需的饮料、方便面、日用品啥的都能买到。 两口子起早贪黑,忙里忙外,日子虽说辛苦,倒也安稳,生意一直还算不错。 事发当天,林女士像往常一样在超市里整理货物。几名市监局的工作人员走进来,表明来意后就开始检查。 林女士一边招呼着,一边在心里嘀咕,以往检查都没啥问题,这次肯定也没事。 可没过多久,一名工作人员就从二楼仓库下来,手里拿着几包方便面、一瓶苹果醋下来,脸色不太好看。 工作人员随后表示,这三种食品均已经过期一年以上,最长的已经超过19个月保质期,已经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过期食品。 很快,市监局的工作人员封存了这些过期食品,并告知林女士要对她立案调查。 几天后,市监局对林女士作出5万多元的处罚决定。 看到这个数字,林女士差点晕了过去,她觉得这几样过期食品加起来都卖不到50块钱,这5万元的罚款简直就是要他们的命。 这5万多的罚款,对于他们这样靠小超市维持生计的家庭来说,无疑是天文数字。 林女士和丈夫合计后,决定他们不能就这样认了命。 于是,在收集证据后,林女士一纸诉状将市监局告上了法院。 林女士认为:首先,市监局在处罚决定书上明明载有从“仓库”查出涉案食品。 所谓仓库,也就是说二楼是自己贮存食品的地方。 而事实上这些过期食品也是自己打算找到供货商进行退换的。 涉案食品不属于自己正在“经营”的食品,这样一来,自己的行为又怎算违法呢? 市监局在没有查清事实到情况下,就妄下定论,显然不合适! 其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作出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决定。 事实上,就算自己经营了过期食品,但涉案食品的价格很小,不足50元,属于“情节轻微”情形。然而,市监局却对此罚款50000余元,明显违背了“过罚”相当原则。 对此,市监局也提出来了反驳的意见: 1、对于涉案2楼仓库的争议,市监局认为该超市一楼二楼处于连通状态,且林女士在食品已经过期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仍不作出相应的处理,可以就此认定二楼系属“经营”而并非贮存功能! 为此,市监局提供了检查时所拍摄的照片以佐证事实。 2、对于林女士提出过度处罚的意见,市监局表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的规定,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有关部门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市监局以此为依据对林女士违法行为作出处罚5.05万元的决定,已经是考虑到林女士违法情节酌情从轻了。 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呢? 法院认定,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消费者进入超市后,能够自由地在一、二楼之间出入,并且可以在二楼处自主地选购食品。 基于这一事实,足以认定二楼区域属于超市的经营场所范畴,而非仅仅是贮存区域。 所以,林女士在二楼存放过期食品并被消费者选购的行为,应被认定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此外,由于涉案食品过期时长问题严重,最长的超过保质期19个月,最少的也有14个月。 无论从食品安全的重要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还是从维护市场秩序的层面来裁判,都难以认定这属于违法情节轻微的情形。 考虑到林女士经营过期食品时间长,尽管货值金额低,但潜在风险大,市监局对林女士作出5.05万元的处罚决定,是综合权衡了各种因素,并没有违反“过罚相当”的原则,应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遂驳回了林女士的诉讼请求。 那么对于这个结果,有网友说,“罚的好!食品安全大于天,说过期食品放在2楼不卖,谁会信啊?就应该打击这样违法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保护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这样一罚曝光出来,看看还有哪些不良老板敢卖过期食品!” 也有网友表示,“虽然老板有过期食品是不争的事实,但的确没有卖出去造成损害啊,就不能宽恕一下罚个两三千吗?毕竟,小超市经营生计不容易啊!”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注:图片仅供参考,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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