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强奸案二审驳回上诉“订婚强奸案” 二审驳回上诉,为何?合理否?
2025 年 4 月 16 日,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 “订婚强奸案” 上诉人席某某强奸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席某某因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被认定构成强奸罪,一审法院鉴于其与被害人属恋爱关系,且在被害人报警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已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量刑适当。
这起案件回溯至 2023 年 1 月 30 日,席某某与被害人经当地婚介机构介绍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5 月 1 日双方订立婚约,然而 5 月 2 日下午,在本应充满甜蜜期待的订婚次日,席某某不顾被害人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阳高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席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如今二审的结果再次引发社会各界对该案件的深入思考。
从法律层面来看,二审维持原判有着坚实的依据。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权利。在此案中,综合全案证据,被害人在与席某某谈恋爱时,就明确表示不接受婚前性行为,事中具有明显反抗行为,事后反应强烈,这些要素足以认定席某某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且证据形成完整链条,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但在案件发酵过程中,也存在诸多争议点。男方家属曾提出女方处女膜完整且未检出精斑等情况,质疑定罪的合理性。不过,处女膜状况并不能作为认定或否定强奸罪行的绝对依据,我国相关司法文件和众多案例对此已有明确说明。性侵案件由于其本身的私密性,往往难以获取直接的物证,更多时候需要结合口供、行为逻辑以及各种间接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在此案中,关键证据之一是席某某在录音中对 “强暴事实” 的默认,这与被害人的陈述、事发后女方情绪失控烧毁窗帘、呼救等行为相互印证,形成了指向犯罪事实的证据群。
关于量刑,一审法院考虑到席某某与被害人之间存在恋爱关系,并且在被害人报警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认定其有自首情节,从而酌定对其从轻处罚。二审法院认可了这一量刑考量,认为一审量刑适当。这一量刑决定体现了司法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于案件具体情节的细致考量,既彰显了法律对犯罪行为的严肃惩处,也兼顾了案件的特殊背景,体现了刑罚的公正性与合理性。
此外,本案所涉婚约财产纠纷案也于同日进行了二审宣判。一审法院立案前,女方已将 10 万元彩礼款及两枚戒指退至婚介机构,婚介机构通知男方领取,但男方拒不领取,一审法院因此判决驳回男方关于返还婚约财物的诉讼请求。二审期间,法院为妥善解决纠纷,通知保管方将彩礼款及戒指送至法院,男方仍拒绝领取,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这一判决结果强调了当事人在行使权利时,应遵循合理合法的途径,不能因不合理的诉求或行为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这起 “订婚强奸案” 二审驳回上诉的判决,从法律适用、证据采信、量刑考量等多方面来看,具有合理性,体现了司法机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但同时,案件引发的广泛社会争议也反映出公众对于此类涉及婚恋关系中法律问题的关注与思考,期待未来在司法实践中,能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适用标准,更好地平衡法律公正与社会影响,守护公民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