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被工友故意砸伤,老板赔偿了5000元,他获得1000元的分成,但男子的

代码诗人 2025-04-18 12:13:29

上海,男子被工友故意砸伤,老板赔偿了5000元,他获得1000元的分成,但男子的医药费却花了两万。最后事情败露,男子获刑,他很委屈,说:“自己是受害者,怎么还要判罚?”不过,法院称:“你的主观目的是骗取他人钱财,理当受罚。” 据南昌晚报4月17日报道,邵某在工地上班,经常埋怨工资太少不够花。这时,工友焦某笑呵呵地问他:“我有一个来钱快的办法,你想不想知道?” 邵某不敢相信地看着工友说:“你可不要骗我,而且我可不做违法乱纪的事情。” 焦某说:“这个不犯法,做起来还简单,只要你愿意配合,肯定能成功。” 邵某赶紧给对方递了一支烟,询问详情。这时焦某才说:“我们找个工地,只要受伤,老板就会赔钱,你说这样简不简单,赚钱快不快?” 邵某说:“这么说,这不是作假吗?如果伤情没达到赔偿标准,老板为什么要给钱?” 焦某表示:“我们做戏就要做全套,让别人找不到把柄,肯定是要真受伤。” 邵某难以置信:“真受伤?谁会拿自己的身体开玩笑呀?这笔钱不赚也罢。” 可是焦某却说:“只要来真的,对方赔个几十万不在话下,我们按出力程度来分钱,简单又快捷。” 邵某还是不同意,觉得这样的事一是违法,二是拿身体挣钱不可取。 不过家人突然一通电话打乱了邵某的想法,让他那颗原本坚守正道的心开始动摇。 因为父母给邵某打电话问他领没领工资,说现在家里比较困难,希望他能帮衬一把。 邵某觉得亏欠父母,本应主动给予父母支持,现在父母实在有困难了才向自己开口,无论如何都该给父母寄些钱回去。 可他在这儿来没多久,工资也还没结算,于是他找到焦某,同意了焦某的想法,想赶紧挣到快钱。 于是焦某就和其他几个人合谋,打算用铁棒制造邵某受伤的情况。 可是当铁棒狠狠砸中邵某左臂时,他后悔了,感觉骨头都快断了。但其他几个人并不在意他的病情,还说不够,得再补一下。 这让邵某瞬间崩溃,可为时已晚,当第二次砸向他时,他瞬间晕倒了。 同样遭遇的还有倪某,左前臂也被重重砸伤,伤口足足有十厘米长。之前,倪某就参与过类似事情,当时他扮演受害者,被砸后向老板讨要说法,对方只给了5000元。 因为该事件有五个人参与,所以倪某最后只获得了1000元的分成。他非常不满,因为回家治疗就花了两万多,当时向老板索要三万,对方不同意,只拿出5000元,让工友们送他回家疗养。 他们觉得上次遇到的老板给钱少,这次看中了一个更有钱的老板,想着能拿到更多赔偿款。 谁知道他们的事在圈子里传开了,再次作案时,对方早有准备,和他们商讨赔偿事情时,直接报了警。 民警对他们的行为起了怀疑,经过多方调查发现,他们是有意制造伤情,骗取老板钱财。 事情性质恶劣,检察院对他们几人提起公诉,最后法院判决这六个人分别被判处半年至两年的有期徒刑。 受伤的两人觉得委屈,说自己是受害者,为什么还要被判罚? 工作人员告诉他们:“你们的初衷就是以骗取他人钱财为目的,并且实施了诈骗行为,还骗取成功了,理当受罚。” 网友们看到后都瞠目结舌,觉得拿自己身体去赚钱实在得不偿失,纷纷表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千万不要做这种傻事。 1、邵某等人的行为为何会被认定为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 邵某等人合谋故意制造受伤假象,向老板索要赔偿,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老板钱财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欺骗行为,使老板基于错误认识支付了赔偿款,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而且在司法实践中,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就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本案中他们实施诈骗行为,已满足该罪的数额要求,所以被认定为犯罪。 2、参与此类诈骗的从犯,在法律上会如何认定和处罚? 按照《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在这起案件中,如果有成员在合谋、实施诈骗过程中只是起到辅助作用,如帮忙联系场地、准备作案工具等,或者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如听从主犯指挥,参与程度不深,就可能被认定为从犯。 具体的从轻、减轻幅度,会由法院根据从犯在犯罪中的具体行为、参与程度、所获利益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定 。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素材来源于:南昌晚报202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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